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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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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后,东营电业局劳动保护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安质部门配合,物资部门负责发放、保管。其中人事部门负责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安质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劳动卫生防护等;物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回收等工作。东营电业局正常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每年6月和10月集中发放,新调入人员、新分配学生和复转退军人等自定岗之月或定岗实习之月起发放。

1991 年以前,东营电业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92~2000年,东营电业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发布的《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的电力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001年,东营电业局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订《东营电业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一步加强了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

实保障了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