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电价 资料库:东营电力志 章节:第四篇 用电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section/6/article/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ongying-electric-power/section/6/article/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20 世纪 60 年代初,随着胜利油田的开发,东营地区电力工业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当时,胜利油田生产绝大多数的用电淄博电业局、惠民电业局供给。1988年9月,110千伏沙营变电站建成后,由东营电力办事处负责部分用户的销售电工作,电价执行 1965 年国家公布和实行的淄博供电区电价:对受电变压器总容量320 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4.00元,最大需量(元/千瓦/月)6.00元,电度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063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照明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12 元,1 千伏以上0.117元;非
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 1 千伏 0.085元,1~10千伏 0.083元,35千伏及以上0.08元;农业排灌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060元,1~10千伏 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元/千瓦时):
1~10 千伏与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按直供分类电价扣30%手续费计价。
对各种电价的分类,执行水利电力部[1975]水电财字第67号文件《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分类标准。力率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1983 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并执行至今。
1991年1月1日,东营电业局接管原由淄博电业局管辖的110千伏东营、陈官庄变电站。1992年,正式接管原淄博电业局管辖的220千伏胜利变电站。1993年,原由滨州电业局所管辖的220千伏沾孤线的供电区域划归东营电业局管辖。自东营电业局正式对油田供电之日至1993年7月1日之前,胜利油田电价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计划内电价,执行淄博电业局直供分类电价;二是计划外电价,扣除1987年胜利油田与淄博电业局约定的基数,另加收0.053元/千瓦时的加工费;三是执行最大需量基本电价6.00元/千瓦/月。1993年1月1日接管沾孤线后,又增加容量计费,基本电价 4.00元/千伏/月。
1993年7月,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计物价[1993]1119号),对山东电网电价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颁布了新目录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 千伏 0.22元,1千伏以上0.21 元;
非居民照明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287元,1千伏以上0.28元;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0.21元,1~10千伏 0.
206元,35千伏及以上0.201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 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 0.148 元,35千伏及以上0.142元,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1~10 千伏 0.138元,35千伏及以上0.132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49元,1~10 千伏0.144元,35千伏及以上0.137元。电网趸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5元,35千伏及以上0.15元,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211元;35 千伏及以上0.211元,工业、非工业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52元,35千伏及以上0.147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12元,35千伏及以上0.103元,并对省电力基金征收0.02元/千瓦时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3厘/千瓦时做了明确规定;
为扶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对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继续给予优惠,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 90%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度电价的 92%收取。
1994 年1 月,为深化电价改革,提高电力企业还贷能力,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促进用户合理、节约用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电力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4]87号),规定了1994年目录电价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提高,自1994年1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这次调整居民生活电价不变,基本电价不变。山东省统一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 301 元,1 千伏以上0.293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227 元,1~10千伏0.223元,35 千伏及以上0.216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 13. 5 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62元,35 千伏及以上 0.155 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152 元,35 千伏及以上 0.145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4%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 85%收取;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64元,1~10千伏0.159元,35千伏及以上 0.15元。
1994年4月,为充分发挥电价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试行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368号),同意山东电网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于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15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均在实施范围之内,每天划分为三个时段,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执行目录电价上浮 50%;低谷时段:
23:00-7:00、执行目录电价下浮5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执行目录电价。在电价之外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电力建设附加费、城建费、综合加价等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995 年 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政办[1995]2号),开始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4月,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下发《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规定凡山东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996年2月,国家计委、电力工
业部下发《关于提高部分电网电价的通知》(计价管[1996]254号),其他用电价格自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4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7元,1千伏以上 0.26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314元,1千伏以上 0.306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42 元,1~10 千伏 0.238元,35千伏及以上0.231 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 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74元,35 千伏及以上0.168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 0.164元,35千伏及以上0.15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5%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 86.2%收取;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78元,1~10千伏0.172元,35千伏及以上0.163元。同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6]277号),规定三峡基金自4月1日调整为7厘/千瓦时。
1997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整顿全省电价秩序公布 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7]72号),对山东电网的电价进行97 -了比较彻底的清理整顿,自9月25日起执行。这次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32元,1千伏以上0.31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366元,1~10千伏0.358元,35 千伏及以上0.35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84元,1~10 千伏 0. 280元,35千伏及以上0.273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 11.00 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6.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94元,35~110千伏0.188元,110千伏及以上0.178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 1~10 千伏0.184元,35~110 千伏0.178元,110千伏及以上0.16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7.3%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的87.62%收取;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13元,1~10千伏0.207元,35 千伏及以上0.198元。
199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8]41号),对山东电网的电价进行调整,其他用电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5月1日起执行。这次主要是对还本付息电价进行合并及规范,目录电价仍按1997 年方案执行。是年9月,东营市物价局、98东营电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东价管发[1998]第 107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村分类最高限价,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构成和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严肃农村抄表收费管理,规定乡镇电管站必须微机开单据收费到户。11月,国家电力公司转发了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国电财[1998]631号),东营市取消了城建费2分/千瓦时,各县区局也取消了县集资,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国家的电价政策公布于众,大大增强了电费电价的透明度,根除了违规加价现象。
2000年7月,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7号),对电价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依据《国家计委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7号)文件精神进行的。经过这次调整,价外加价均测算至电度电价中,自7月15日起执行。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32元,1千伏以上0.422元;非居民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6206元,1~10千伏 0.6126元,35千伏及以上0.6116 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5386元,1~10千伏 0.5346元,35千伏及以上0.5276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11.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6.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4486元,35~110千伏 0.4426元,110千伏及以上0.4326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 1~10千伏0.4386元,35~110千伏0.4326元,110千伏及以上0.4226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10千伏0.312元,35~110千伏0.307元,110 千伏及以上0.298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476元,1~10千伏0.4416元,35 千伏及以上0.4326元。根据文件精神,胜利油田取消油加工电结算方式,全部按统售电量结算。
2001年5月,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降低电价水平,加强电价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东营市物价局、东营电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的通知》(东价管发[2001]36号),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全市农村分类用电同价。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60元,1千伏以上0.50元;非居民生活电
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80元,1千伏以上0.7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71元,1千伏以上0.60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60元,1千伏以上0.52元。
2002年4月,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山东省第一期农网改造工作全部结束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80号),规定自4月1日起,山东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 0.52元。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用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 0.52 元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 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 0.052元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用单位的低压变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
东营电业局供电营业区直供销售电价表4-3|
东营供电营业区直供销售电价表
| 表 4—3 | 单位: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月,元/千瓦 | ||||||
|---|---|---|---|---|---|---|---|
| 基本电费 | 电度电价 | 基金及附加 三峡基金 |
农改付息 | 市建费 | 合计 | ||
| 用电类别 | 容量 | 需量 | |||||
| 一、大工业用电 | |||||||
| 1—10千伏 | 11.00 | 16.50 | 0.4116 | 0.007 | 0.02 | 0.01 | 0.4486 |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11.00 | 16.50 | 0.4016 | 0.007 | 0.02 | 0.01 | 0.4386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0 | 16.50 | 0.2750 | 0.007 | 0.01 | 0.2920 | |
| 35—110千伏 | 11.00 | 16.50 | 0.4056 | 0.007 | 0.02 | 0.01 | 0.4426 |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11.00 | 16.50 | 0.3956 | 0.007 | 0.02 | 0.01 | 0.4326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0 | 16.50 | 0.2700 | 0.007 | 0.01 | 0.2870 | |
| 110千伏及以上 | 11.00 | 16.50 | 0.3956 | 0.007 | 0.02 | 0.01 | 0.4326 |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11.00 | 16.50 | 0.3856 | 0.007 | 0.02 | 0.01 | 0.4226 |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11.00 | 16.50 | 0.2610 | 0.007 | 0.01 | 0.2780 | |
|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 |||||||
| 不满1千伏 | 0.5016 | 0.007 | 0.02 | 0.01 | 0.5386 | ||
| 1—10千伏 | 0.4976 | 0.007 | 0.02 | 0.01 | 0.5346 | ||
| 35—110千伏 | 0.4906 | 0.007 | 0.02 | 0.01 | 0.5276 | ||
| 三、居民生活用电 | |||||||
| 不满1千伏 | 0.4830 | 0.007 | 0.02 | 0.01 | 0.5200 | ||
| 1—10千伏 | 0.4310 | 0.007 | 0.02 | 0.01 | 0.4680 | ||
| 35—110千伏 | 0.4310 | 0.007 | 0.02 | 0.01 | 0.4680 | ||
|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 |||||||
| 不满1千伏 | 0.5836 | 0.007 | 0.02 | 0.01 | 0.6206 | ||
| 1—10千伏 | 0.5756 | 0.007 | 0.02 | 0.01 | 0.6126 | ||
| 35—110千伏 | 0.5746 | 0.007 | 0.02 | 0.01 | 0.6116 |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
| 不满1千伏 | 0.4206 | 0.007 | 0.4276 | ||||
| 1—10千伏 | 0.4146 | 0.007 | 0.4216 | ||||
| 35—110千伏 | 0.4056 | 0.007 | 0.4126 | ||||
注:执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四节 电费管理
电费是供电企业产出效益的最终体现,也是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果,电费回收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转。
1990年以前,电力用户较少,对电费回收率未进行考核,也缺乏相应的电费回收制度,欠费现象比较严重。
1990年5月,东营电业局在用电营业处设立抄表、核算机构,由营业班负责西城部分用户的收费工作。电费回收主要采取坐收方式,单据以手工开票为主,由核算人员开好后交收费员,收费员根据交费用户的户号、户名等信息,再到原始单据中逐一查找。
根据能源部、财政部1989年561 号文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的通知》(鲁电财字[1990]第23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保证金制度,确保电费足额回收,对电费回收率指标的完成起到很大保证作用。
1993 年3月,东营电业局成功开发基于FOXBASE 数据库下的电费管理系统,较为系统地把抄、核、收工作纳入微机化管理,对营业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由于该系统的运行,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并能及时根据户号收费,打单,实现了微机制单。为按时足额回收电费,还配备了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电费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逐步完善了各项电费回收制度。
1996年,为方便东城用户的用电管理工作,成立东城供电所,下设营业班,负责东城部分用户的收费工作。
西城用电营业处改为客户服务中心,下设营业班,负责西城部分用户的收费工作。
1999年,制定并执行《东营电业局电费回收管理办法》,对电费回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开电费抄核收全部流程、电费催收中停限电管理办法
和时限,在营业厅悬挂电费抄核收流程图,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公布用电业务简介、低压和高压业扩报装业务流程、各项费用收取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办理新装和增容的手续,变更用电和申请临时用电的办法及申请保安电源的途径,以方便客户监督和自觉遵守。
2000年1月,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统一要求,东营电业局加强客户服务中心建设,成立五部一中心,营业班改为营业管理部,职能未变,人员数量基本没有变化。
2001~2002 年,为确保电费及时、足额回收,东营电业局成立电费回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费回收工作措施,重新制定和落实电费催交制度和催交期限。电费回收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电费回收工作进行统一调度和部署,及时解决困难;每月对上月电费回收情况进行考核;修订完善《电费回收奖惩办法》,明确由农电部负责对各代管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对直供单位的电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对电费回收工作实行重奖重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费回收工作保证体系和激励机制;及时修订《电费风险抵押金办法》,以此调动了营业人员的积极性。为提高用户依法缴纳电费的自觉性,东营电业局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加强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了用户依法用电交费的自觉性。对电力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缴纳电费及时、基本未出现过拖欠电费现象的客户,签订分次结算协议书,并严格执行。与小客户约定电费结算期限,若届时没有缴纳再行催交。对于生产经营状况基本稳定、月末基本能按时结清电费的用户,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次结算;一种是预购电。对分次结算的客户,按情况收足保证金,同时对每次分次结算进行严格监督,对于出现迟滞现象的及时采取措施。预购电客户则是先交费后用电,对于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时有停产、经常拖欠电费的客户,以采取预购电方式为主。预购电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安装电量控制器方式,通过购电卡售电;另一种是根据客户用电量和生产情况,随时根据客户预交的电费金额约定下次交费时间。对出现电费拖欠现象的客户,均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进行依法缴费的宣传。及时统计应交未交户的清单,进行重点催收,经催收不缴纳的,按程序进行停限电措施,从而保证了电费回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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