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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永振拐卖妇女案】 谭永振,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市
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谭家楼村人。
2006年6月15日18时许, 谭永振、张浩、吴凤龙、宋杰、谢永、亓峰、吕荣强、
朱斌携带砍刀等工具分乘两辆奇瑞牌出租车,到达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
前坡村鹿玉学的炒鸡店,并在其店内一楼东侧包间吃饭。谭永振在吃饭过程中安排先
让司机上车等候,谢永、亓峰、吕荣强、朱彬负责抢女服务员,让张浩、吴凤龙、宋
杰与其留在包间内控制老板。当日19时许,谭永振把鹿玉学叫至包间内结帐,鹿玉学
进入包间后,张浩从后面将其抱住,吴凤龙、宋杰分别用啤酒瓶砸击鹿玉学的头部,
谭永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鹿玉学胸腹部连捅数刀后逃匿,鹿玉学经抢救无效于当
日死亡。
谢永、 亓峰、吕荣强、朱斌等人或持刀或用拖拽等暴力胁迫方法将4名女服务员
劫持到出租车上逃跑。 谭永振、张浩、吴凤龙、亓峰、吕荣强、朱斌6人三次转移住
处, 多次对4名女服务员实施奸淫。6月17日谭永振等人以6000元的价格将4名女服务
员卖给浙江省永嘉县人徐仙中。
2007年5月22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谭永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八年,
并处罚金。2008年5月29日,谭永振被执行死刑。

【杨瑞栋等18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杨瑞栋(曾用名杨楠),男,1984年7月2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徐家峪村人。

刁玉国,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方南村人,
原莱芜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焦金星,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嘶马河村
人。
刁玉国任莱芜市再生资源公司经理至被调离该公司期间,因公司改革、个人住房
等原因与左智勇(男,37岁,原莱芜市再生资源公司副经理)产生矛盾。2005年春,刁
玉国指使焦金星找人打左智勇,并多次催促焦办理此事。后焦金星让刘帅找人殴打左
智勇,后将左的住处告诉刘帅,刘帅和杨瑞栋多次到再生资源公司生活区寻找左智勇
未果。焦金星又将刁玉国找人打左智勇一事告知刘桂明,并让刘打探左智勇的消息。
2005年12月8日9时许,刘桂明发现左智勇后即电话告知焦金星,焦金星即通过刘帅告
知杨瑞栋,杨立即纠集李彬、毕京磊、秦伟、毕于飞,驾驶从张雷处借来的白色无牌
昌河面包车,随车携带砍刀、镐柄等作案工具,窜至莱芜市再生资源生活区门口附近
守候。当日11时许,开车在此守候的焦金星发现左智勇后,即打杨瑞栋手机并在电话
中指认左智勇后离去。杨瑞栋指使李彬、毕京磊、秦伟、毕于飞下车殴打左智勇,称
要断其根胳膊或者腿。李彬持镐柄率先窜至左的身后,朝左智勇头后部猛击一棍,将
左打倒在地,毕京磊持砍刀猛砍左智勇腿弯部,秦伟用刀背猛砍左智勇腿弯部,毕于
飞抓住左智勇的左臂,由李彬持镐柄猛击左智勇左臂数棍,四人随即坐车逃离现场。
左智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焦金星经刁玉国同意后, 分四次向杨瑞栋支付佣金
17000元。
2006年5月至6月,杨瑞栋纠集杨兴雷、李彬、毕京磊、秦伟、毕于飞、葛孝欢、
胥焕涛、郝孟、康峰、张玉峰、王绪鹏等人携带关公刀、稿柄等作案工具,分乘张雷
的丰田面包车、桑塔纳轿车窜至秦家洼村存沙处拉沙,与护沙人员发生殴斗,先后打
伤多人。
2004年10月24日11时许,杨瑞栋、李彬、刘帅、毕京磊、秦伟、杨兴雷等人在莱
芜市泰钢娱乐城对过的“小企鹅”网吧楼下遇见莱芜体校学生亓建章,因毕京磊与亓
有矛盾,将亓拖上出租车,带至莱芜新汽车站以南的沿河路上实施殴打。
2005年4月4日,杨瑞栋应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东汶南村亓迎刚之约纠集
杨兴雷、李彬、秦伟、胥焕涛、张玉峰、郝孟等到钢城区辛庄镇裴家庄村北铁矿滋事,
毁坏三台挖掘机的车玻璃及电脑控制盘等物品。
丁利娜明知张玉峰等人涉嫌犯罪, 公安机关正在实施抓捕的情况下,自2006年6
月中旬至同年9月,仍然帮助张玉峰、康峰、王绪鹏到山东曲阜、陕西西安等地躲藏。
在躲藏期间丁利娜变卖手机、金项链等物为张玉峰等人提供生活费用。
2007年7月4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杨瑞栋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李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刁玉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至十六年。

【孙慎普受贿、挪用公款案】 孙慎普,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
共党员,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孙王石村人,莱芜市莱城区水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
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孙慎普利用职务便利,为使他人承包砂场等谋取利益,先后
收受贿赂265.5多万元。2002年7月,孙慎普安排陈铭喜(另案处理)两次挪用公款50
万元给莱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用于经营活动; 同年8月,孙慎普安排陈铭喜
挪用公款10万元给莱芜某冷贮保鲜加工厂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款项由检察机关追
回。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孙慎普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七年,没收个人财产569147.1元。

【吴绪华、 白显利抢劫案】 吴绪华,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东平
县州城镇前莲花湾村人。
白显利,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东平县沙河站镇林海村人。
2007年6月1日20时许,吴绪华、白显利预谋后携带胶带、壁纸刀、尼龙绳等作案
工具,窜至孙淑艳(女,38岁,吉林省东丰县南屯基镇南屯基村人)在莱芜市钢城区
黄庄镇吕家庄居委会永顺巷20号的租房处。二人以嫖娼为由进入屋内,白显利与孙淑
艳发生性关系后,吴绪华趁孙淑艳不备,从背后搂住孙的颈部,用手捂其嘴,二人用
胶带捆绑孙淑艳的手、脚,封其嘴,抢劫现金1150元及银行卡一张,又逼迫孙淑艳写
出银行卡密码。吴绪华用双手掐孙淑艳颈部后,二人又用尼龙绳用力勒其颈部,然后
将孙淑艳藏匿于屋内床体内, 白显利将孙的一部天时达938黑色直板手机劫走,价值
800元。 二人持所抢银行卡窜至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市分行钢城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处,
取走现金200元。 当晚21时30分许,二人又返回孙淑艳租房处,将捆绑在孙淑艳身上
的胶带解下带走。恐其不死,白显利用吴绪华从现场截取的一段电线勒在孙淑艳颈部。
后吴绪华从孙的身上劫取黄金戒指一枚, 价值544元,白显利劫取翡翠玉手镯一枚,
价值340元。二人将尸体藏匿于床体内逃匿。
2007年12月14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绪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显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景晓等贩卖毒品案】 景晓,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莱芜市寓昊
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红亮, 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东明县沙沃乡柳寨村
人。
李红昌,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明县沙沃乡柳寨村人。杜
善辉, 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龙凤庄
村人。
黄振国, 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汶矿务局鄂庄煤矿停薪留
职工人,个体出租车司机。
2006年春至2006年10月,景晓伙同李红亮、李红昌、杜善辉贩卖毒品,由景晓、
杜善辉出资,杜善辉联系货源。2006年10月窜至青岛市购买冰毒50克、摇头丸100粒、
麻古片100粒、K粉2包,杜善辉、李红亮以每包净重0.59克分包、以每包400-500元不
等的价格伙同黄振国等人对外销售,先后在莱芜某厂宿舍、茶楼、会馆、酒店、某超
市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销售。
2007年1月和3月,景晓两次指使李红亮、李红昌前往四川成都,与在互联网上认
识的“小亮”接头购买冰毒、摇头丸等,景晓安排李红亮负责保管和送货销售,并积
极联系买主。 2007年3月13日凌晨,李红亮、李红昌在返回莱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
获。
综上,景晓、李红亮、李红昌贩卖冰毒249.396克,其他毒品折合海洛因1.225克;
杜善辉贩卖冰毒18.09克;黄振国贩卖冰毒14.22克。
2007年12月3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景晓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判处李红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
万元;判处李红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杜善辉有期徒刑九年,并
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黄振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申立贵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申立贵,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寨西村人。
卢飞, 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卢家庄村
人。
唐声波,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人。
2006年6月23日20时许, 刘汝星到莱芜君辉海鲜城与张超等人喝酒,喝酒期间刘
汝星与张贺等人发生口角,遂于22时许电话通知周闽军、李健,并让李健带人来吓唬
张贺、王信智等人,后李健纠集卢飞、唐声波、侯训山(已被劳动教养)与周闽军先
后赶到君辉海鲜城。周闽军与张超发生争执,周闽军、卢飞、唐声波、李敦田打伤劝
架的尚爱军,刘汝星用匕首刺伤劝架的刘凤山头部。
6月24日,申立贵开车从金缔粥铺送唐声波、李健、侯训山,周闽军开车送卢飞、
李敦田、亓伟等人。两车行至莱城区花园派出所西满汉烧烤处,发现张超的车,申立
贵将车掉头停在张超的车前。唐声波下车问张超:“吕煜在车上吗?”张超说没有。
唐声波返回与他人商议后,从周闽军所开车上抽出一把砍刀,朝张超车走去,坐在张
超车内的吕煜见状拉开车门向西跑,李侠德、王金下车后向南跑。卢飞持一把砍刀、
一只防暴枪,唐声波、亓伟各持一把砍刀,申立贵持匕首,和另一不知名男青年向西
追赶吕煜,李敦田持钢管追赶李侠德、王金。李敦田追上李侠德后,持钢管打其胳膊。
吕煜沿莱城区花园南路东人行道向南跑,申立贵追上,与吕煜撕打,申立贵持匕首朝
吕煜背部、胸部、腿部猛刺数刀。卢飞、唐声波赶到后将吕撕扯至路西边非机动车道。
申立贵持砍刀猛砍吕煜背部一刀,致吕煜背部平第六胸椎处15厘米长的横行创口,深
达胸腔。卢飞、唐声波持砍刀猛砍吕煜的左小腿各一刀。后卢飞用防暴枪朝吕煜身上
打了一枪,亓伟用脚踹吕煜头部。
申立贵、卢飞、唐声波、刘汝星、周闽军、李健、侯训山在逃跑过程中,得知吕
煜已经死亡的消息,在齐河县齐河宾馆内订立攻守同盟后约定投案。
2002年8月至2006年5月,刘汝星、申立贵分别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作案9起。
2007年11月20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立贵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飞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唐声波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八年。

【刘毅抢劫案】 刘毅,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莱芜市经济开发
区北张家庄村人。
亓文凯, 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
处北十里铺村人。
亓正伟, 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
处南十里铺村人。
2007年1月, 刘毅分别伙同亓文凯、亓正伟、王新宝(另案处理)多次窜至莱芜
市御花园小区B3楼建筑工地实施盗窃,后因建筑工地无物可盗,刘毅便分别向亓文凯、
亓正伟多次提出将该工地夜间值班人员杀死后盗走仓库内财物。 1月28日21时许,刘
毅携带匕首与亓文凯、亓正伟窜至该工地,趁值班人员张其文(男,53岁)出门巡查
工地之机,三人进入工地值班室,值班人员亓万富(男,62岁)见状呼喊、起身时,
刘毅上前用左手按住亓万富的胸部,又指使亓文凯、亓正伟上前将其摁住,自己持匕
首朝亓万富的腰、背、右腋部连捅数刀。张其文进入值班室后,刘毅持匕首从背后朝
张其文腰部猛捅一刀,指使亓文凯、亓正伟摁住张其文,刘毅拿起值班室内的断线钳,
猛砸张其文头部数下,又持匕首朝张的腹部、腰背部连捅数刀。刘毅见亓万富未死,
又用断线钳砸其头部数下。三人出门后,亓文凯听到被害人的喘气声,用断线钳朝张
其文前额部砸击两下、 朝亓万富头部右侧砸击一下,抢走电焊机、手提电锯各1台、
电缆线两盘、断线钳等,价值1390.93元。
2006年9月19日上午, 刘毅伙同宗士民、赵庆贤(均另案处理)驾车窜至莱芜市
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崔家庄村,撬门破锁,窃取李富强的高路华彩色电视机、先
锋牌影碟机各1台,价值280元。
2007年1月, 刘毅伙同亓文凯、亓正伟、王新宝先后窜至莱芜市御花园小区B3楼
建筑工地盗窃作案3起,其中伙同亓文凯、王新宝盗窃作案2起;伙同亓文凯、亓正伟
盗窃作案1起,共计盗窃物品价值1691.55元。同月,刘毅还伙同亓文凯、亓正伟窜至
莱芜市鲁中东大街馨百超市西路口报亭, 破锁盗窃李福华的香烟一宗,价值4453.40
元。
综上,刘毅参与抢劫作案3起,致2人死亡,1人轻微伤,抢劫物品价值4190.93元;
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6424.95元。亓文凯参与抢劫作案2起,致2人死亡,
抢劫物品价值4100.93元。 亓正伟参与抢劫作案1起, 致2人死亡, 抢劫物品价值
1390.93元。
2008年1月30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亓文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亓正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刘振等抢劫案】 刘振,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高
庄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人。
2005年11月17日上午, 刘振、丁冉、戴洪栓在205国道莱新中学附近刘振所开饰
品店中,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中午,丁冉将抢劫分工告诉李扬。当晚19时许,戴洪
栓、李扬到莱芜馨百超市搭乘出租车。刘振从店中拿出五把砍刀,自己又带上假发、
黑手套,丁冉购买了卫生纸、手套等作案工具。刘振、丁冉、张立岩、亓康及杨帅各
持一把砍刀,步行至预谋作案地点。丁冉安排用石头在路上设置路障,并对张立岩、
亓康、杨帅(另案处理)等人做了具体分工。戴洪栓、李扬在莱芜市馨百超市附近搭
乘朱应利(男,33岁)的出租车,要求其开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
当车行至路障设置处时,朱应利减速准备停车,在此等候的张立岩上前从车窗玻璃口
打朱应利一拳,两人撕打,朱应利打开车门向东跑,丁冉追上将朱应利拉倒在地,刘
振、亓康、杨帅上前围住殴打,并用刀砍击朱应利。张立岩用石块砸击朱应利头部。
后丁冉、张立岩、亓康及杨帅将朱应利扔至出租车后备箱内,由刘振开车离开现场。
李扬中途下车回刘振的饰品店,其余六人随车至高庄街道办事处小北冶村村东汶河西
岸的沿河路。打开出租车后备箱后,丁冉夺下朱应利手中的手机,将手机卡取出扔到
河中,将朱应利拖出后备箱,刘振持砍刀砍朱应利的后脑五六刀,丁冉安排张立岩、
亓康、戴洪栓、杨帅将朱应利扔到河中。六人用卫生纸擦拭出租车,拆下车牌和服务
牌,将车推入河内。亓康将从车内搜出的装有100余元现金的手提包交给刘振。
2006年12月7日晚, 刘振、张会涛、亓俊杰、玄纪东与亓俊杰女友付玉萍等十一
人在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附近的吉祥水饺园吃饭,22时许,刘振、张
会涛、亓俊杰、玄纪东与付玉萍离开饺子园在路边搭乘出租车,亓俊杰与付玉萍因琐
事发生争执,亓俊杰将付玉萍拥在停靠在路边李忠超的货车车头前,货车司机李忠超
(男,31岁)上车后开灯打火,亓俊杰不满,与张会涛将李忠超从驾驶室拽出殴打,
刘振、玄纪东亦上前帮忙拳打脚踢。李忠超向东逃走,刘振、玄纪东追上与其厮打,
后张会涛、亓俊杰赶到,张会涛用三个啤酒瓶击打李忠超头部致啤酒瓶粉碎,李忠超
倒地。张会涛、亓俊杰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刘振双手举起一块空心砖,猛砸其头、背
部几下,张会涛将一尼龙袋铁扔在李忠超身上。经法医学鉴定,李忠超系严重颅脑损
伤死亡。
2006年7月22日22时许, 刘振、玄纪东及张立岩、亓俊杰酒后乘出租车到南冶煤
矿安仙小区找被告人丁冉。在安仙小区,亓俊杰与李宾(男,22岁)因琐事发生争吵
并厮打,李宾将亓俊杰打伤。丁冉发现亓俊杰受伤后,遂和刘振、玄纪东持刀返回,
三人将李宾砍伤。
2006年8月17日下午2时10分许,常征(另案处理)以丢失五万元钱需要查实为由
将钟美财、程礼贵骗至金禾公司,并电话安排刘常军(另案处理)带人扣住二人。刘
常军带褚玉英(另案处理)、刘振、亓康、玄纪东等人强行对钟美财、程礼贵进行搜
身,因钟反抗,褚玉瑛、刘振等对其进行殴打。介绍钟、程二人前来考察的陈尚斌、
黎世安也被带至金禾公司财务室,由褚玉瑛等人分开看管。同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
许,常征安排徐统恕(另案处理)、刘常军买好机票找车送钟美财等四人去济南机场。
钟美财等人于当天到山东省公安厅报案。2006年8月18日,刘常军给褚玉瑛等1 000元,
刘振分得500元。
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 刘振为报复张军营(男,20岁),纠集丁冉、张立岩、
亓俊杰、玄纪东等十余人窜至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北岭街,将张军营、马健
砍伤,后用出租车将两人带至汶河岸边殴打。
2008年3月12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振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
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
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二十年。

【吕军利等故意杀人案】 吕军利,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登市
葛家镇葛家村人,莱芜市盐业公司司机。
王辉, 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王方下村
人。
吕军利的未婚妻王翠连在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南路与鹏泉大街交汇处经营“汇源”
报亭并销售手机充值卡。 2007年8月24日上午,许宁波的岳母韩英到“汇源”报亭为
许宁波手机充值100元, 后发现未充到许宁波的手机上,韩英便找王翠连多次协商解
决未成。同月28日上午,韩英与其丈夫再次去找王翠连时双方发生口角。同日21时许,
许宁波与朋友因手机充值问题在该报亭与吕军利、王翠连发生争执。许宁波电话约来
其堂弟许斌恩,许斌恩与吕军利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吕军利遂跑回其租房处,伙同
王辉携带菜刀、折叠水果刀、长砍刀等凶器,一起返回报亭。吕军利持折叠水果刀朝
站在报亭北边的许斌恩胸腹部连捅数刀,许斌恩向东逃跑,吕军利追赶并朝许斌恩身
上乱砍、乱捅数刀。王辉在报亭南侧持砍刀砍伤许宁波的左上臂和后背。许斌恩经抢
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同月31日,吕军利、王辉分别到乳山市公安局、莱芜市公安局莱
城分局投案。
2008年4月9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吕军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泰丰纺织集团驰名商标案】 2007年12月28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
依法认定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纺织集团”)注册使用的“泰丰”
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 ]为驰名商标。这是莱芜市首例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
也是莱芜市第一个驰名商标。
自2001年11月起,泰丰纺织集团在布和床上用品上使用商标[ ] ,2003年8月7日
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装饰织物、布、棉织品等纺织品。
随着“泰丰”商标及其产品知名度的不断增强,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等侵
权现象逐年增多,莱芜市工商局曾查处多起。2006年11月,山东某有限公司经销“泰
丰”牌化工染料,该化工染料包装箱上的商标标识与泰丰纺织集团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并导致两家企业的共同客户向泰丰纺织集团提出质量问题。泰丰纺织集团遂提起诉讼,
认为“泰丰”商标已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驰名,山东某有限公司在不相同、非类似商品
上直接复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淡化了驰名商
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请求法院认定其使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山东某有
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莱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泰丰纺织集团在纺织品上使用的“泰丰”商标
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产品产量较大,在国内外市场占据了一定的份额;产
品质量有较高的可靠性和较强的稳定性,先后多次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好
评,属名牌商品,具有良好的信誉、广泛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
定条件;被告复制原告的驰名商标用于其化工染料外包装,导致原、被告共同的经销
商客户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
失的民事责任。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注册并使用的“泰丰”拼音及图形组
合商标 [ ] 为驰名商标;被告山东某有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一
审宣判后,双方均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胥曰贵 张爱军)
责任编校 刘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