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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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各人民团
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莱芜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莱芜市委
莱芜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1日

莱芜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
住房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是指城市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购买
商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
收益中列支。
第三条 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应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
自主化、 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均可申请经济
适用住房补贴。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发
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物价、规划等部门应按照
各自职责,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已婚居民家庭(含
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 上年度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七条 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
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05年度低收入标准,为家庭收入在2万元(含2万
元)以下。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 (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
等) 、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购房面积超过保障面
积部分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3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进行补贴;申
请人有私有住房的, 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 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每年由市物价
部门会同房产、统计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测算确定,由市物价部
门于每年的4月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经济适用住房均价 ×100%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补贴标准=年度
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保障面积(70平方米)×补贴系数补贴系数=
(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和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是指2005、2006年两年的平均价格)补
贴系数是固定值,具体为21%。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户25078.2元。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的确定, 以2006年实发购房许可证为依据,
每年为235户。 申请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确定的经
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颁发《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
划补贴户数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轮候,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向摇号确定的申请人颁发《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莱芜市城
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5.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村居出具。
上年度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
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明;民营、个体经营者、无业者及其他人员,由民营办或村居
出具收入证明。
提供证明的单位、部门,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
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莱芜市城市经济适用住
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后,应
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
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
证明,并连同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
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组
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经
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城市规
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十三条《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
期内未购买住房, 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未取得《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商品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
屋所有权证》 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的房屋,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
《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七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对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条件的家庭,激励其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含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经
济适用住房补贴(包括原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的优惠部分) 的50%奖励给变
更人,50%退还政府;6-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晚后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
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全额退还政府。
(二)未按规定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三)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对外出租。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户,在没有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前,不得申请购置其
它住房。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定期拨付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
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工作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随时受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
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钢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发[2006]24号)
责任编校亓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