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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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英义、郭树星、刘曰红抢劫案】 被告人边英义,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于淄博
市临淄区召口乡东召村, 汉族,农民,小学文化。198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2年; 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8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
金5000元,2004年10月26日减刑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树星,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北高西村,汉族,
农民,小学文化。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2年9月29日被假释
释放。
被告人刘曰红,男,1966年6月5日出生于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刘茅村,汉族,农民,
小学文化。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6月11日
减刑刑满释放。
2006年2月17日上午,边英义、郭树星、刘曰红共谋抢劫。18日晚,3人住进莱城
区和庄乡荣科村李庆欣经营的金马大酒店伺机作案,当晚24时许,郭树星从酒店客厅
内拿一香炉砸在正看电视的李庆欣头部,连打李庆欣面部两拳。边英义抓住李庆欣的
手,郭树星用椅子砸李庆欣头顶两下,边英义、郭树星将李庆欣摁倒在沙发上,边英
义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庆欣后背等处数刀,致李庆欣大失血死亡。刘曰红将正
从卧室出来的李庆欣之妻赵霞拥进卧室,先打赵的脸部两下,又用瓷水杯砸赵的头部,
并摁住赵的肩膀, 郭树星从边英义手中夺过匕首进入卧室,3人分别用匕首捅刺赵霞
的胸腹部、头面部等部位数刀,致赵霞心、肺、肝等多器官损伤死亡。3人又窜至2楼
女服务员李香(自称)的房间,分别用匕首捅刺李香的胸部、颈部、面部等部位数刀,
致李香重要血管、脏器损伤,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边英义先后捅刺李香、李庆
欣和赵霞的双眼各一刀,郭树星拿起暖瓶将热水分别倒在李香、赵霞、李庆欣的身上。
3人将李庆欣身上的1300余元现金劫走后逃离现场。
2006年9月 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边英义犯、郭树、星刘曰红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
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边英义、郭树星、刘曰红验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王锋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锋德,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莱城区口镇林
家庄村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公司职工,住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南宫村。
2005年7月7日7时许, 王锋德因妻子与同事李某(女,17岁,莱城区某厂职工)发生
矛盾,约人到李某家,与李某及李某的父亲交涉并生争执,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
当晚19时许,王锋德怀揣一把菜刀骑摩托车再次前往李某家,尾随李某至附近一商店
内。当李某准备打电话时,王锋德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李某身上、头上连砍10余刀,
导致李某严重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2005年12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
锋德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
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王锋德验明正身,押
赴刑场,执行死刑。

【陈君平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陈君平,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
城区杨庄镇陈家楼村人,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经理。
陈君平于2003年下半年与被害人李桂淑(女,20岁,山东省莒县陵阳镇杨家址坊
村人)相识,后2人在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戴花园村租房同居。2005年6月1日凌晨2
时30分许, 2人在租住的房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陈君平将李桂淑掐昏,又
用砍刀朝其颈部连砍数刀,致其死亡。后陈君平电话委托其哥哥报警,到案后如实供
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6年3月22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君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程林、李鹏、赵钰抢劫、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程林,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
小学文化, 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长富村人。
被告人李鹏, 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
白乡上夹河村人。
被告人赵钰, 女,1988年8月18日生,回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沈阳市财会学校
学生。
2005年6月中旬, 程林、赵钰来到莱芜租房后,程林又约李鹏到莱芜,共谋由赵
钰通过上网聊天寻找作案目标敲诈他人财物。 2005年6月19日下午, 赵钰在网吧以
“找个有钱人”为名上网聊天,结识了以“永远不远”为名上网聊天的彭志玉(男,
46岁,莱芜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并于当天下午将彭志玉带至其租住
的莱芜市交运集团宿舍。当彭志玉欲行不轨时,程林、李鹏闯入,两人先后打了彭志
玉脸部两巴掌,赵钰离开现场。程林、李鹏以赵钰是未成年人,要将彭志玉送派出所
为由进行敲诈, 彭志玉将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及价值686元的海尔手机一部放到
桌子上。 2人各持匕首划伤彭志玉胳膊,并想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带捆绑彭志玉
时,彭志玉剧烈反抗,程林持匕首朝彭志玉左背部猛捅一刀,后与李鹏携带劫得的钱
物逃离现场。 彭志玉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2006年3月20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程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赵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06年9月28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
抢劫犯程林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莱芜市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单位莱芜
市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东大街57号。
被告人李新, 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章丘市人,住莱芜市鲁
中西大街71号。捕前系莱芜市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人聂启民, 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莒南县人,住莱芜市
鲁中西大街71号。捕前系莱芜市钢城区民生配货站负责人。
被告单位莱芜市山口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山口村。
被告人周长奎,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市山口铸造机械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莱芜市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新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 合计金额57700590.40元,税款4129764.84元,其中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款未抵扣。聂启民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5份,金额20928840
元,税款1465018.90元,已全部抵扣。被告单位莱芜市山口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
人周长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009700元,税额231204.44元,未抵扣。
2006年9月4 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聂启民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
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富康轿车一辆、手机一部、人民币520
元;被告单位莱芜市金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
票罪,判处罚金45万元;李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
期徒刑15年;被告单位莱芜市山口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
罚金5万元; 周长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告缓刑3年。

【马亮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马亮,男,1982年10月19出生于莱芜市钢城区,汉族,
中专文化, 无业,住莱芜市莱钢永兴园小区。
2003年8月, 马亮被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父
母冷落。 2006年2月13日16时许,马亮与刚回到家中的母亲尚秀英说话,尚秀英未理
睬。当晚19时许,马亮回到家中,看见其母尚秀英正躺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从阳台
拿起一把铁锤,走到尚秀英的身后,趁其不备朝尚秀英的头部猛砸一锤,尚秀英趴在
地上哀求马亮,马亮继续用铁锤击打尚秀英的头面部数锤,致尚秀英颅脑损伤死亡。
后马亮将尚秀英的尸体拖至自己的卧室床下, 并清理现场血迹。次日上午7时许,马
亮趁其父马庆成在阳台换鞋之机,从自己的卧室拿出铁锤,朝马庆成头部砸了一锤,
致马庆成轻微伤。马亮恐其罪行败露,将被害人尚秀英的尸体从自己的卧室内拖至马
庆成夫妇的卧室床下。2月15日晚,马亮在家中被抓获。
2006年8月16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007年1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
令,将马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佟伟、 王海龙抢劫案】 被告人佟伟,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
业,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演武基村演武基屯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9年,1999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
被告人王海龙, 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七
台河市人。
2005年7月, 佟伟、王海龙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经多次踩点后,共
谋抢劫莱芜市“金金金店” 。 佟伟购买了一蓝色背包,并对实施抢劫进行了分工。
2005年7月31日,4人一起到莱芜市凤翔路临时租住在顺心旅馆伺机抢劫。8月1日早上,
4人窜至金店, 因店已开门,人员较多而返回。8月2日7时20分许,4人携带改制后的
发令枪、弹簧刀、蓝背包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该金店,趁金店老板陶伟华涮拖把返回
开门之际,佟伟持枪、杨某某持刀强行闯进金店,佟伟用枪托击打陶伟华头部逼其蹲
下,赵某某随后闯进店内将卷帘门拉下,杨某某持刀看住陶伟华。佟伟和赵某某进入
柜台内将店内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78万多元)分别装入店内一红布包和带去的蓝背
包内, 杨某某捅陶伟华数刀,致其重伤。3人逃出店外窜入王海龙事先租好的出租车
欲逃窜时, 陶伟华追出金店用一砖块砸向出租车并呼喊大刘烧烤店老板刘峰拦截,4
人下车分路逃窜。佟伟在逃跑过程中持枪威胁追赶人刘峰,在遇到筛网大全老板李永
立堵截时, 被迫将其携带的红布包扔掉,包内首饰价值人民币209647.6元。当日,4
人先后窜至泰安分赃。之后,窜至无锡、佳木斯等地销赃。佟伟、王海龙被抓获归案
后, 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价值22122.5元,赃款11000元,尚有价值539356.25元的赃物
未被追回。
2006年3月22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佟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
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勇利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勇利,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
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双庙村人, 莱芜市帅豪海鲜王酒店厨师。
2005年8月25日, 王勇利因琐事与同事李文静发生矛盾,并由单位经理处理。李
文静的表哥张鹏得知后, 坚持去找王勇利,遂于同月28日下午4时许,与李文静的男
友许涛、 朋友金宗良酒后到莱芜市帅豪海鲜王酒店找王勇利。3人在该酒店职工集体
宿舍内找到王勇利后,许涛将折叠刀架在王勇利的脖子上,张鹏用一方木棍戳了王勇
利的嘴部,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金宗良让屋内其他人员离开,并让王勇利出来。之
后许涛、 张鹏2人在酒店前厅经理王磊等人的劝说下离开王勇利的卧室进了该宿舍北
卧室,金宗良下楼。王勇利穿好衣服后,从其卧室内找出两把匕首,双手各持一把喊
着冲进北卧室,右手持刀朝许涛腹部捅刺一刀,又朝张鹏腹部捅刺一刀,并与张鹏对
打中造成张鹏左肩、右手、左髋、左股损伤;金宗良闻声上楼踹门时,王勇利开门朝
其腹部捅刺一刀。经法医鉴定,张鹏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涛、金宗良分别构成重伤。
王勇利下楼后在酒店大厅让同事尹燕军报警,公安民警将王勇利从该酒店带回。
2006年2月15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应刚、 蔡振库等5人抢劫案】 被告人朱应刚,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初
中文化,莱城区寨里镇郗鱼池村人,无业,住莱芜市东方大世界家属楼。
被告人蔡振库, 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
乡长发村陈木匠屯人。
被告人田刚,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田
家铺村人,无业。
被告人魏丽,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城区方下镇方北村人,
无业。
被告人魏珊,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城区方下镇方北村人。
2006年3月初, 蔡振库、魏丽提议并纠集朱应刚、田刚、魏珊共谋,由魏丽、魏珊以
提供性服务为诱饵将他人骗至其租用房内,朱应刚、蔡振库、田刚闯入殴打或威胁受
骗人, 劫取财物。同年3月10日至3月23日,5人和朱应刚、魏丽先后分别在莱城区凤
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居委会康乐街五号巷、东升居委会东岭第三巷租住的房屋内和东
升立交桥头等处, 多次抢劫作案。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魏丽在莱芜市政府广
场认识李义杰(男,49岁)后,遂与其他被告人预谋劫取李义杰钱财。同月23日下午,
李义杰与魏丽联系见面,朱应刚、魏珊骑摩托车将魏丽送至莱芜市馨百超市东加油站
处,并电话告知蔡振库、田刚到东升居委会东岭第三巷租房处等候。当日20时许,朱
应刚骑摩托车带魏珊尾随李义杰、魏丽至租房处。朱应刚用魏珊所带钥匙打开大门闯
入屋内, 质问李义杰,2人发生争执。朱应刚持砖对李进行殴打,后蔡振库、田刚进
屋, 田刚踹李义杰胸部一脚,向李索要钱款,李将随身携带的300余元现金及东信手
机一部掏出。后李躺在床上呕吐,不说话。朱应刚、蔡振库、田刚遂用摩托车将李扔
在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石家庄村光明巷南头路上后逃离,李义杰因颅脑损伤死亡。
2006年12月31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应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蔡振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田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
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魏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
政治权利5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魏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
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亓明江受贿、 贪污案】 被告人亓明江,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中共党员,
大学文化,莱芜市丝绸公司副经理。1993年4月起任莱芜市丝绸公司副经理, 2000年
3月至2004年7月主持莱芜市丝绸公司工作。
2002年春至2005年冬,莱芜市丝绸公司开发沿街楼工程期间,亓明江在无任何投
资的情况下, 以收取“利润分红”为名分5次收受承揽该工程的莱芜市凤祥商贸有限
公司经理翟凤祥所送现金27万元及15万元的存折1张。 2002年底至2003年春,莱芜市
京都家俱总汇经理李翠萍为销售家俱及收取货款分3次送给亓明江现金5000元。
2001年3月, 亓明江在得知其公司的小金库内存有现金101000元后,遂提议将该
款与会计张月忠私分。同年3月27日,张月忠将其中的51000元交给亓明江。3月29日,
张月忠以收取欠款的名义, 将余款50000元交回公司。
2007年2月7日,莱城区法院判决亓明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
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万金奖、 周京菊与王凯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万金奖,男,1967年10月10
日生, 汉族,莱钢钢结构分公司职工。系死者万峰之父。
原告周京菊,女,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无业。系死者万峰之母。
被告王凯, 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钢城区颜庄镇窑货厂村。
被告王书新, 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钢城区颜庄镇窑货厂村农民。系被
告王凯之父。
被告李笃凤, 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钢城区颜庄镇窑货厂村农民。系被
告王凯之母。
万峰和王凯均为莱钢钢结构分公司的职工。2006年8月8日,万峰约王凯下班后一
起吃中午饭。两人酒后各自骑车到钢城区南湖公园游玩,王凯不慎落水。万峰跳入水
中将正在挣扎的王凯救起,自己却无力上岸。王凯上岸后呼喊救命,并向附近的人借
手机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万峰打捞上岸,万峰已溺水死亡。2006年10月,原告提
起诉讼。 2007年1月19日,经钢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凯、
王书新、 李笃凤认可万峰对王凯实施了救助行为,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
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余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谷其勇不服莱芜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原告谷其勇,男,1957年6月20日
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钢城支行职工。
被告莱芜市交通局。
2006年7月11日,原告驾驶鲁JFR483号三轮摩托车行至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公安分
局门口时,被四五个穿保安制服的人拦截,强行将车开往钢城区交通局,并给原告出
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原告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
事非法营运为由, 拟对原告予以警告并处罚。被告在原告起诉前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
既不处理,也不放车。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对
原告车辆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证据和依据。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被告虽有权对原告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 被告在原告起诉前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既不处理,也不放车,其采取的证据登记
保存措施实为扣押, 超越了其职权范围。2007年1月28日,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对鲁
JFR483号摩托车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
告车辆。
(王中山 朱振亮 张爱军)
责任编校 刘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