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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钦爆炸、 李来田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刘永钦,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城区牛泉镇大荒峪村。李来田,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城区牛泉镇八里沟村。
1992年2月,刘永钦与莱城区牛泉镇毕毛埠村女青年王延芹在恋爱过程中产生矛盾,
6月下旬以后, 刘多次想与王和好,均遭到王及其父母王振孝、雷印英拒绝。刘便扬言
要把王及其父母炸死。李来田于1999年3月份、6月份先后从张彬、李贞林处非法获取炸
药、电雷管一宗,并将五支炸药、十四支电雷管非法储存在家中。1999年7月3日6时许,
李来田应刘永钦以炸鱼为名的要求, 非法提供刘永钦四支炸药、一支电雷管。1999年7
月3日刘组装了爆炸装置。 当日12时许,刘永钦携带装有该装置的黑色提包窜至毕毛埠
村,当刘走到该村宁云安家门外王振福屋后时遇到王振孝的阻拦,并遭到王延芹及其父
母的再次拒绝,刘永钦恼羞成怒,猛然上前用左手抓住王延芹,右手握住爆炸装置的开
关,威胁众人。雷印英,王会芹先后向前阻止,周围村民也闻讯前来围观、劝阻。刘喊
着“一、二、三”用右手摁下开关引爆,当场将王延芹、雷印英炸死,致宁云才、吴多
芳受重伤,王延珍、王军德、王会芹、李佃红受轻伤,宁云安、李献爱、宁玉莲受轻微
伤。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永钦犯爆炸罪,李来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1999年10
月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莱芜市中级院依法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永钦
谋报复,故意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
罪,被告人李来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将雷
管炸药用于犯罪活动,造成十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李来田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被刘永钦骗取爆炸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999年11月8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刘永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李来田有期徒刑三年。

[焦方兰故意杀人案]焦方兰,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莱城区和庄乡左家峪村。 1999年6月底前后,焦方兰与其子焦振忠跟随本村焦方通、焦
方专在临沂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焦方兰扬言要回去杀焦方通、焦方专全家,遂
后同其子焦振忠一同回到家中。 1999年9月13日下午,焦方兰选定放在自家大门内侧柴
禾上的砍刀作为杀人凶器。当日20时许,焦方兰携带该砍刀窜至焦方专家,见焦方专之
女焦芹芹(14岁) 、之子焦振元(6岁)在东侧北屋内的双人床上躺着正想睡觉,便用右手
举起砍刀朝焦芹芹的头部、颈部,焦振元的头部及右前臂连砍数刀,又拿起现场的一把
铁剪,刺向焦芹芹腹部、阴阜部及焦振元腹部数下。致焦芹芹因颅脑及颈部严重损伤死
亡,焦振元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焦方兰又窜至焦方通家,用门挡板、石块击打焦
方通之妻王爱凤头部、颈部,造成轻微伤,并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等物品损坏。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1月14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为焦方兰蓄意报复,手持砍刀,故意将焦芹芹、
焦振元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依
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焦方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方
专经济损失2825.8元。

[魏佑凯、魏学文、魏学成故意杀人案]魏佑凯,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莱芜
市莱城区口镇东街村人,文盲,鲁中冶金矿山公司选矿厂工人。魏学文 (系魏佑凯之长
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魏学成(系魏佑凯之次子),男,1977
年11月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三人均住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东街村。
1999年3月15日, 魏佑凯家中1450元钱被盗,魏佑凯怀疑是本村的韩成河之子韩亮
(15岁) 所为。3月20日21时许,魏佑凯酒后与其妻郑淑华及魏学文、魏学成携带尖刀、
斧头窜至韩家。四人进屋后,魏学成即将屋门闩住,并把守门口,将韩成河及其妻、韩
亮等六人堵在屋内。魏佑凯持刀威胁、殴打韩成河及其妻刘训芳,韩成河在夺刀时手被
割破六处。魏学文用斧头将屋内茶几砍坏、茶壶砸碎,威胁屋内在场的其他人,致使他
们不敢劝阻、反抗。魏学文、魏学成先后对韩亮拳打脚踢,致韩亮三处软组织损伤。韩
成河见状跪地祈求不要打人,魏佑凯三人仍不罢休,抓住韩亮追问,韩亮表示没有偷钱。
魏佑凯恼羞成怒,持刀向韩亮颈根部猛捅一刀,深达胸腔,造成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断裂。
随后又向韩亮臀部猛捅一刀, 刀尖折断,嵌入髋骨内4厘米。韩亮因血气胸及大出血致
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魏佑凯父子三人于作案后到莱芜市公安局口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以魏佑凯犯故意杀人罪, 魏学文、 魏学成犯故意伤害罪, 于1
999年6月18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韩成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诉请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
以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佑凯手持尖刀,朝人体要害部位猛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被告人魏学成闩门把守,魏学文用斧头砸茶几,且同时威胁、殴打被害人韩亮及其
他在场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是共同犯罪行为。魏佑凯在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魏学文、魏学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行为亦构
成故意杀人罪。魏佑凯面对多人在场,杀害无辜,手段残忍,虽然投案自首,但其罪行
极其严重,依法不能从轻处罚。魏学文、魏学成系从犯,且能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三
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韩成河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补助费、存尸费、误工费、丧葬费损
失应予赔偿。 1999年7月29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魏佑凯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学文、魏学成犯故意杀人罪,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成河77209.2元。

[陶常彬挪用公款、 介绍卖淫、行贿案]陶常彬,男,1954年9月日出生,汉族,高中
文化,系莱芜市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私营企业) ,住莱芜市华海大厦,
1983年5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泰安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二年。
1997年7月17日因嫖娼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拘留15天,罚款4000元。
自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陶常彬为用于个人支出,指使农行莱城区支行金穗卡部
会计韩继文(已判刑) 18次挪用公款1640785.5元归自己使用(该款已全部追回),陶常彬
为感谢韩继文和为让韩继文连续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于1996年六、七月间,先后二次
送给韩29英寸彩电一台,价值7500元,春兰牌空调一台,价值4800元,三星牌影碟机一
台,价值4700元。
1997年5月, 山东证券公司莱芜市营业部经理包某让陶常彬从其华海歌舞厅找一小
姐陪他,陶即将服务员于某介绍给包,当晚,包用车将于拉至某招待所与于发生性关系
并给于400元钱。同年6月在包的要求下,陶常彬又将于送至招待所,包与于发生性关系,
并给于500元。
陶常彬为了在征用莱城区城市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的土地时降低征地价格和多丈量土
地,于1992年3月、4月、12月先后三次送给该村支部书记(已判刑)现金二万元,东芝牌
录放机一台,价值2800元。
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为陶常彬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
淫罪;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给村支部书记
行贿行为,已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陶常彬有期徒刑十
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五千元。
陶常彬不服提起上诉,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对介绍卖淫罪、行贿
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对挪用公款罪量刑过重,终审
判决陶常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介绍卖淫罪、行贿罪、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陈功民与莱城区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 1999年1月13日,陈功民骑摩托车卖兔毛行
至方下镇孙封邱村南,发现嘶马河交管所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路上查车收费,为躲避查车,
陈功民骑车向东北方向的蒜地里驶去, 查车人员边追边喊,造成车倒腿伤。从1999年1
月13日至7月10日用医药费4367.23元,误工费2617.83元,护理费2617.83元,营养费91
元,交通费170元,共9865.89元。
陈功民以莱城区交通局为被告向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莱城区法
院认为,莱城区交通局所属嘶马河交管所在公路上设卡查车收费属违法行为,其工作人
员拦截并追赶原告,致其摔倒造成小腿骨折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也负部分责任,原告请
求行政赔偿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6906.12元,原告承担2959.97元。
宣判后,莱城区交通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
莱城区交通局所属嘶马河交管所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查车收费,追赶拦截被上诉人是造成
被上诉人车倒人伤的主要原因。被上诉人是有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从蒜地里骑车出
现的后果,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对所属嘶马河交管所工作人员上路查车收
费,没有提供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吴岳房屋强制拆迁案]吴岳系莱城区城市街道办事处北埠村委会小洼村人,1992年市
政府批准市畜牧局征用该村土地9.316亩,吴岳房屋位于畜牧局征地范围之内。19 95年
9月, 市畜牧局委托市拆迁办负责拆迁,市拆迁办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吴岳房屋及
附属物进行勘估作价, 作出给付补偿费52882元,由北埠村委提供0.42亩宅基地,吴岳
自行拆房的决定。吴拒不接受,自1995年至1998年期间,拆迁办及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
吴仍拒不搬迁。1998年7月,市拆迁办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吴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宣讲法律,
动员说服吴自行拆除,并张贴了限期拆迁的公告,但他态度强硬,无视法律尊严,撕毁
公告。
1999年4月8日, 市中级法院在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出动警力110多名,车辆机械
10余台,再次找吴岳的家属及子女谈话,动员其自己拆迁。他们视干警的谈话为软弱可
欺,仍然无理取闹,其子女持菜刀、火钩威胁执行人员,公然暴力抗法,被当场拘留。
执行干警依法将吴岳家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搬运至指定地点后,用推土机将其住宅
房屋及附属设施当场拆除。
(崔继山 陈刚 朱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