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职的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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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玉 女,汉族,1969年9月生,济南市历城区人,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1991年7月参
加工作,1991年6月入党,现任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 山东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学习;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其间: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挂职锻
炼);1992年12月至1997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科员级书记员;1997年3月至2000年
6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科级助理审判员(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
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 2001年9月至2001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助理审判员;2001年10月至2010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副处级审判员(其间: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在山东大学法学
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其间: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参加山
东省中青年干部赴美国行政与经济管理培训班学习) ;2014年1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党组书记。

2013年莱芜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

1. 积极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年内开展就业创业培训1.2万人,新增
城镇就业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万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
2. 提高城乡困难群体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每人每年2400
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
每月720元。
3.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全市农村居民
参合人数约85万人,参合率99%以上,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
4. 加大城乡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开工建设2644套保障性住房,为560户城市低收入家
庭解决住房困难,完成1500户农村危房改造。
5. 全面实施中小学爱心厨房工程。为全市开办学生食堂的103所中小学配备消毒柜、保洁
厨、冷冻箱、清洗池、除尘罩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甲醛、农残、亚硝酸盐、增白剂等检测
设备,按照省级标准化要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0处。
6.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新建4所托老所,对验收合格的部分村居(社区)老年公寓、
民办养老机构每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7.建设社会福利院综合项目。完成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总建筑面积8287平方米,完善全市福利救援保障体系。
8.推动城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城区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工程,分别完成改造任务
22万平方米和1.2万户。
9.选择100个村庄进行重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改造任务。
10. 继续扩大全民健身设施覆盖面。加快城乡健身设施建设,新建滨河公园、北秀公园、
莲河公园、 龙马河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室外工程、钢城登山步道等市区健身设施6处、镇
(街道)健身设施4处、社区健身苑10处、农村健身设施70处,完成100处农村健身广场器材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