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c&A=13&rec=33&run=13

【李景云强奸、抢劫、盗窃案】
被告人李景云,曾用名李云,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羊
里镇泉子沟村人。
2008年10月,李景云驾驶摩托车窜至莱芜市贵和购物中心北侧,以问路、修车链子需
要帮忙压车为由,将谭某骗上摩托车,强行带至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三山村村北一看护房内,
逼迫谭某脱掉裤子,采用威胁、用巴掌打脸部等手段,将谭某强奸。事后,李景云又将谭
某手提包内的“中天” 牌手机、电池、充电器抢走。2007~2009年期间,李景云先后在莱
城区寨里镇、口镇、杨庄镇、羊里镇、莱芜市区和沂源县等地,以上述类似手段作案多起,
受害女性多达20人, 其中未成年人15人。
2008年9月22日,李景云窜至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红岭子小学,盗走新建校舍8扇铝合
金窗扇,价值1304元。
2010年3月,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景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

【武芳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武芳,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
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东泉村人。
被告人于跃光, 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
自治县人。
武芳未婚,与父母同住,其住宅与武某、王某夫妇经营的小卖部前后相邻,共同使用
一个院落。武芳之母段某与王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武芳对此怀恨在心,遂萌生投毒歹念。
武芳通过网上查询, 获取于跃光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化学品供求信息。于2008年8月底电话
联系于跃光,双方商定交易硫酸铊的价格和数量。同年9月3日,武芳到辽宁省沈阳市从于
跃光处购买硫酸铊2瓶, 共计50克。
2008年10月,武芳将一瓶硫酸铊投放于小卖部对面一临街水龙头旁武希成的水桶内,
后王某、武某及其孙子出现脱发、四肢疼痛等铊中毒症状。2009年4月24日,武芳在武某、
王某找人修建房屋时, 再次将一瓶硫酸铊投放于小卖部的盐罐内,造成7人铊中毒住院治
疗,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7日,参加王顺爱丧事的97人出现铊中毒,其中1人抢
救无效死亡。 武芳投毒行为共致使2人铊中毒死亡,3人铊中毒构成重伤,4人铊中毒构成
轻伤, 95人铊中毒构成轻微伤。
2010年5月12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芳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于跃光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
利三年。

【王建峰、 亓俊爱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建峰,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
化, 莱城区方下镇乔家义村人。
被告人亓俊爱(曾用名亓俊英) ,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城
区方下镇乔家义村人。
亓俊爱与王召祥系夫妻关系。 2009年5月,亓俊爱与同村的王建峰发生不正当男女关
系,后二人在私会中多次预谋杀死王召祥。2010年4、5月的一天,王建峰从莱芜市莱城区
方下镇集市上买回一包老鼠药,潜入王召祥家,将粉末状的白色老鼠药偷偷倒入王召祥喝
酒用的白色瓷酒罐中,尔后与亓俊爱说酒罐中这个酒没劲,让王召祥多喝点。后亓俊爱发
现罐口上有药的痕迹, 担心出事,把里面的酒倒掉。
2010年6月11日16时, 王建峰来到亓俊爱家,在大门洞内和亓俊爱说话,被回家的王
召祥遇上。三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两王发生厮打。王建峰将王召祥打倒在大门洞西南角
的地面上,并顺手拿起一块磨石击打王召祥头部,后将其拖入院内,亓俊爱遂将大门关闭。
王建峰用磨石继续击打王召祥头部数下。王召祥受创呼救,亓俊爱拿起一根镢柄击打王召
祥头部一下,王建峰又用该镢柄继续猛击王召祥头部,后取毛巾塞入王召祥口内。二人见
王召祥不再呼吸,遂订立攻守同盟,并伪造了王召祥从院内平屋上掉下来摔死的假象。作
案后,王建峰将磨石埋藏于王召祥家厕所内,将镢柄拿回家中焚烧带血迹的一端后藏匿,
把作案时穿的黑色皮鞋及袜子放在火炉里烧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召祥系严重颅脑损
伤死亡。
2011年3月2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建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亓俊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科强奸、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徐科,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莱
芜市浩阳美术学校负责人, 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人。
鞠珊珊(女, 殁年19岁)于2008年6月15日被徐科所办的莱芜市浩阳美术学校招聘为
临时代课教师。 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徐科骑摩托车接鞠珊珊到其在莱芜市兆峰陶瓷公
司宿舍区租房处练习画画。当晚21时许,徐科对鞠珊珊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鞠珊珊
大声呼救并拨打110报警电话。 双方争吵后,徐科驾驶摩托车送鞠珊珊回莱芜市浩阳美术
学校。顺莱芜一中东墙外路向北行至莱芜市凤城西大街路口时,徐科驾驶的摩托车撞在路
桩上,鞠珊珊从摩托车后座摔下,说头疼头晕。徐科两次将鞠珊珊送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
医院,但到达医院后,均因呼喊鞠珊珊没有回应,害怕事情暴露,便产生将鞠珊珊扔掉之
念。当晚,徐科驾驶摩托车将鞠珊珊带至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云台山风景区“红旗飘万代”
石碑南侧后,又产生强奸之念。徐科脱掉鞠珊珊的衣服行强奸时,鞠珊珊苏醒后奋力反抗,
徐科顺手拿起一石头猛砸鞠珊珊头部一下,用双手卡住鞠珊珊的脖子直至其不再反抗。随
后,徐科将鞠珊珊抱至“红旗飘万代”石碑东南侧山沟旁路基上,又拿起一块石头朝鞠珊
珊后脑部猛砸数下, 后将其掀至沟内死亡。2008年6月28日鞠珊珊的尸体被人发现,尸体
已高度腐烂。徐科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于2008年6月29日供述了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
2010年5月19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子栋贪污案】 被告人刘子栋,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农工党
党员,山东省淄博市人,济南市中心医院原院长、济南市政协原副主席。
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12月,刘子栋分别利用担任济南市中心医院院长、济南友谊血
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山东仁和万盛医药有限公司
等9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款1071979元。
刘子栋在担任血净中心医疗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单据等手段,贪污公
款24万元;其间,其挪用该公款36万元购买个人住房,分三次归还剩余款项;挪用公款40
万元用于其朋友注册公司,于当月归还。
2011年3月2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子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涉案赃款1311979元予以追缴。

【宋景敏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宋景敏,化名“任传朋”“任卫东”“刘青”,
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山东省邹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邹平县青阳镇钟家村432
号。
2009年2~4月, 宋景敏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多
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607份,价税合计6720余万元,抵扣税款1500余万元。
2008年7月16日, 宋景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刘青并
冒用任卫东的身份证号码,虚构了自己亲戚在南京的工程需用钢材的事实,与山东省泰安
市国信金属有限公司经理王绪国签订购买钢材协议。 宋景敏收到价值210350.70元的钢材
后, 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尔后断绝联系,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210350.70元。
2009年8月底, 为逃避打击,宋景敏安排同案犯张某等将涉案公司的财务账目烧掉,
张某等将涉案的莱芜市基石经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账目资料,运
至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官厂村一闲置的仓库中全部烧毁。
1995年冬,宋景敏伙同他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窜至聊城市高唐县至德州市的公路上,采
用镰刀割断绳子的手段,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上扒窃黑色皮衣120件,价值19800元,
宋景敏案发后一直负案在逃。
2011年6月2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宋景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盗窃
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被告郝成涛, 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营场所莱芜市莱城区华鑫商城。
九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小家电产品和厨房用具的研发、生产及技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
2009年4月24日, 该公司使用的“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认
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九阳公司举报,莱城工商分局对郝成涛涉嫌销售假冒九阳豆浆机进行查处。2011
年1月11日,莱城工商分局作出莱城工商公处字〔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郝成涛
2010年11月14日从两个不知名的人手中购入豆浆机27台,其中标有“九阳”字样豆浆机21
台,上述产品进价平均为85元/台。至查获时,标有“九阳”及九阳股份公司字样的销售2
台, 销价每台385元。其他豆浆机未及销售。该批商品外包装使用“九阳”商标标识,工
商部门确认系商标侵权商品。涉案商品郝成涛无进货发票,也无其他手续。在该起查处案
件中,其非法经营额共计2385元。莱城工商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郝成涛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郝成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郝成涛已交纳罚款。九阳公司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成涛承担民
事责任。
2011年8月10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郝成涛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郝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莱芜分行(以下简称莱芜工行) 。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1号。
被告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南路28号。
被告唐春荣,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亓金枝,女,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唐
春龙之妻。
2008年至2009年,莱芜工行(乙方)与被告金缔房地产公司(甲方)分三次签订房地
产业借款合同, 借款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借款金额1亿元。甲方以其莱芜市国用(2007)
第0539号项下的国有土地62038.1平方米及其位于莱芜市汶源东大街9号开发的“金地·凯
旋城” 二期项目在建工程抵押, 唐春荣、亓金枝等12人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莱芜工行于2008年5月13日、2008年12月4日、2009年1月9日分别向金缔房地产公司发
放贷款2000万元、 4000万元、4000万元,年利率分别为:7.56%、5.67%、5.40%,约定还
款日期均为2011年4月27日。
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10月22日,金缔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莱芜工行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已付至2010年4月21日。
2007年5月, 由唐春荣、张庆海、王庆山、任启运、王举明、张仁平共同投资并予以
登记成立“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凯旋城项目部”,其投资所占比例为唐春荣
43%,张庆海15%,王庆山15%,任启运14%,王举明8%,张仁平5%。8月9日前后,金缔房地
产公司将“金地·凯旋城二期”部分商、住楼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唐春荣、张庆海、王庆山、
任启运、 王举明、张仁平,并将部分住宅楼转让给建筑商抵顶工程款。2009年9月29日,
莱芜工行向金缔房地产公司发送贷款催收函,告知其股东自行销售住宅违反了借款合同的
规定,莱芜工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
2010年10月20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莱芜工
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莱芜工行对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抵押的莱芜市国用(2007) 第05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62038.1平方米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莱芜工行对莱芜金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金地·凯旋城二期项目”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
款在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付本案款项,由
唐春荣、亓金枝等人承担按份连带清偿责任。

【赵彬健康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彬,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
文化, 莱钢热电厂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 林颖,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莱钢热电厂
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世豪,男,200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芜市钢城区友谊路
小学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莱芜市钢城区友谊路小学。
上诉人赵彬、 林颖、王世豪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
日10点55分,上体育课期间,原告王世豪跟同学一起列队到操场上课,经过台阶过道时,
被排在其后面的赵璟硕推倒,摔倒在台阶上。事发后,体育老师段崇峰查看询问后,将两
名同学带到班主任老师王美荣的办公室,王美荣老师分别电话通知学生家长,随后将王世
豪送往莱钢医院检查治疗, 经诊断为左肱骨上骨折。自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4月4日,
在莱钢医院住院121天, 花费11723.21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2010
年4月14日, 原告到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左尺神经损伤,住
院治疗, 住院天数共计16天,花费18253.51元。2010年6月10日,经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
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王世豪左肱骨髁上骨折和左尺神经损伤均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由
原告之母护理,原告之母马颖系莱芜市爱华经贸有限公司职工,月收入2000元。二审审理
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2011年9月30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赵彬、林颖赔偿上诉人王世豪各项
损失共计73975.8元; 被上诉人莱芜市钢城区友谊路小学赔偿上诉人王世豪各项损失共计
49317.2元。

【潘清军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原鲁中冶金矿业集
团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潘清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口
镇港里村中心北街247号。
上诉人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盘清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经审理查
明:原告潘清军于2000年12月被被告招用为农民轮换工。在被告所属的小官庄铁矿工作,
期限为4年, 至2004年12月25日期满后,仍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原告的工资由被告一直为
其发放至2009年1月22日。2002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发生工伤事故。2009年5月4日。原告
之伤情经莱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程度八级,无护理依赖,并书面通知被告。
原告的工伤被告已处理完毕。2010年2月8日,小官庄铁矿财务人员仍然为原告发放年终奖
517元。 2004年12月,被告在原合同到期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原告
被莱芜市兴业劳动服务公司(现名称为莱芜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招用而被派遣
至被告处工作的派遣工手续。但被告为原告所办的各种证件仍然是小官庄铁矿职工。本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为原告潘清军办理转招工的各种手续,但原告对该过程中其各种
签名进行了否认。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八份
送检材料中的潘清军签名不是潘清军本人书写,送检材料中潘清军签名处指纹不是潘清军
本人所留”。2010年3月12日,原告潘清军支付鉴定费9000元。2009年1月,被告通知原告
调离工作岗位, 未再给原告安排工作。自2009年2月,被告也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资。2008
年2月至2009年2月原告的工资为27346.79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到莱芜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立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定鲁中冶
金矿业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裁定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另外支付原告11个月的工资。
2009年11月2日, 莱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潘清军于2000年12月被被申请
人招用为农民轮换工,期限为四年,2004年12月25日中止。2004年12月28日又被劳务输出
公司输出至原岗位。有职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为证。井下刷卡考勤证、洗澡证、铲运机司
机证书,是被申请人便于管理发放的,作出裁决: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潘清军要求鲁中
冶金矿业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后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潘清军与被告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之
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鲁中冶金矿业
集团公司支付原告潘清军11个月工资27346.79元及鉴定费9000元。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2011年9月27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靖公安行政强制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靖,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上海市延吉新村5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
原审原告王靖与原审被告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原审裁定认定, 2007年7月19日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作出的莱城公经协查
字(2007) 第002号协查函,查封原告王靖房产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
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靖是上海嘉录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的弟弟,该公
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杰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被上诉人立案,根据案情,查封了当时作为该公司
办公室的房产,上述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上海嘉录纸业有限公司因涉嫌伪造山东泰山纸
业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从上海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符合合同诈骗的基本特征,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立案并侦查,是履行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
定驳回原告王靖的起诉。
2011年7月27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