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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笛抢劫案】 张运笛,曾用名张平,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 山东省汶上县郭仓乡西杨庄村人。
吴绪波, 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
吕楼村人。
于涛,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山东省莱芜市莱城
区大王庄镇接驾埠村人。
2009年3月23日8时许,张运笛、吴绪波在泰安市东平县吴绪波经营的“中国比萨店”
内预谋抢劫,张运笛提议抢劫李培朝出租车,吴绪波同意并找来细铁丝和螺栓制成作案
工具,随之由张运笛电话联系出租车司机李培朝,以租车到莱芜购买二手车为由骗取李
培朝的信任后,当日11时许两被告人乘坐李培朝驾驶的三厢夏利轿车(鲁JSS518)从东
平出发,于13时30分许窜至莱芜市莱城大道方下镇耿公清村附近。为寻找合适的作案地
点,张运笛又电话联系于涛,让于涛联系车买主并帮助寻找抢劫地点,于涛驾驶自己的
出租车与张运笛一起先寻找买主,继而寻找到莱城区高庄街道东汶南村北一沙场附近作
为实施抢劫地点,后返回莱城大道,伙同吴绪波将李培朝及其出租车骗至该沙场的平地
上,于涛即离开了现场。当日17时许,张运笛、吴绪波实施抢劫,吴绪波趁李培朝不备
从其身后用绞丝套住颈部猛勒,同时张运笛手持匕首威逼其交出身上财物,劫得现金70
余元后,张运笛又接替吴绪波继续勒李培朝颈部,致李培朝窒息死亡。二人将被害人的
尸体拖至旁边的沙坑内并进行掩埋。 后张运笛驾驶劫得的价值为29750元的夏利轿车逃
走,并抢走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在返回路上将手机扔掉。
2009年12月3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运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绪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运笛、吴绪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75878
元。

【王羲园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 王羲园,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于中国台湾省台北
县,汉族,大学文化,原莱芜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台湾省台
北县中和市秀朗路三段10巷14弄70之3号) 。
莱芜市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鑫泰公司)于2007年上半年购买位于莱芜
市莱城区西秀大街的土地,决定开发“益鑫·望海华城”房产项目。后王羲园欲通过代
理策划、 销售的方式与其合作,双方于2007年8月口头约定,由莱芜市宏盛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 代理“益鑫·望海华城”第一期的房产销售,2008年8
月31日王羲园作为宏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益鑫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益
鑫泰公司委托乙方宏盛公司为“益鑫·望海华城”项目第一期独家策划及销售代理商,
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售楼合同(合同需甲方盖章后交乙方),甲方按收到
房款的1.2%支付乙方佣金;甲方收取客户房款并向乙方提供收取客户定金所需的发票或
收据,并定期与乙方核对销售金额;乙方收取客户定金,并立刻转交与甲方。
王羲园在代理销售楼房过程中, 于2008年3月私刻莱芜市益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公章
和“益鑫·望海华城” 项目部收款专用章各一枚,于2008年4月私自留取应交给益鑫泰
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150份,同年5月私自印制房屋买卖合同100份。自2008年3月至10月,
王羲园向售楼处的宏盛公司售楼人员、益鑫泰公司出纳及购房户隐瞒代理售楼的真相,
利用私刻的印章和私自留取、印制的合同,以益鑫泰公司的名义与购房客户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 先后骗取张宪富等42名购房客户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629627元。
上述款项王羲园均未返还。
2006年9月11日, 王羲园作为股东注册成立莱芜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类型为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2007年7~9月,王羲
园为完成公司验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支付外汇资金使用费的方式,经李传
平联系从香港葵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分两次借款299964美元;经莱芜市泰山雪绒纺织有限
公司分十一次借款999952.21美元, 资金到账完成公司验资后,逐次结汇归还借款,共
计抽逃人民币9821203.40元。
2010年6月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羲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孙宁利票据诈骗案】 孙宁利,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泰安市泰
山区邱家店镇宋官村人,原系山东泰山建能集团莱芜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解放商用汽车莱
芜服务站站长。
宋玉建(化名王强) ,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
凤城街道东方红村人。
焉兆涛, 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道挖
村人, 原系莱芜市腾钢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2009年4月, 宋玉建通过网络认识一自称马壮的男子,由宋玉建联系孙宁利,两人
因资金短缺预谋购买伪造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 2009年4月13日,由孙宁利出资,宋
玉建约焉兆涛开孙宁利的车至济南,宋玉建与马壮(在逃)见面,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购买一张伪造的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天宋玉建与焉兆涛将票拿回,由
宋玉建交给孙宁利,孙宁利持票到莱芜通力机械有限公司,用此票抵顶了所欠公司账款。
公司用此票支付了货款, 后发现是假票,重新支付货款将此假承兑汇票换回。
2009年4月底的一天, 由孙宁利出资,从马壮处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一张伪造
的金额为4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宋玉建约焉兆涛至济南将票拿回,第二天宋玉建安排焉
兆涛持票与孙宁利见面,两人至莱芜通力机械有限公司,孙宁利将伪造的承兑汇票交到
该公司,孙宁利与公司的高连明到下属的乾元不锈钢公司将此票兑换成散票后,孙宁利
用于冲抵欠公司账款200万元,并骗取该公司承兑汇票200万元。孙宁利、宋玉建均分赃
款,后宋玉建将所得赃款分给焉兆涛28万元。案发后焉兆涛退回所得赃款28万元,孙宁
利退回赃款3万元, 由公安机关退还给了莱芜通力机械公司。乾元不锈钢公司将此票支
付了货款,后发现此400万的承兑汇票是虚假票,于2009年5月17日将票退回通力公司。
2009年5月上旬, 孙宁利与宋玉建联系欲再次购买伪造的承兑汇票。孙宁利将购票
款汇至由焉兆涛提供给宋玉建,又有宋玉建提供给孙宁利的账户上,后焉兆涛到济南与
徐同杰一块带回购买的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 焉兆涛将该票拿回后
交给其妻李群,孙宁利、李群、宋玉建到了通力机械公司,兑现未成,2009年5月11日,
孙宁利与李群持该票至莱芜市金健物资有限公司,孙宁利用此票冲抵欠账后,又从此公
司兑换了三张共计195.6万元的转账支票和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该公司持票到莱商银
行汇鑫支行验票时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遂找孙宁利追回所支付的所有支票,三人用
票据骗取钱财未能得逞。宋玉建与焉兆涛知道孙宁利被传唤后,一起逃跑至青岛黄岛。
2010年6月17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孙宁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宋玉
建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焉兆涛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陈才文抢劫、敲诈勒索案】陈才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莱
芜市莱城区人,捕前住莱芜市电业局宿舍3号楼1单元302室。
陈才文预谋抢劫并事先购买了摩托车、头盔、剔骨刀、黄胶带、绳子等作案工具,
从互联网上订购了电警棍、电击枪等作案工具,伪造了收件人为被害人何军之(男,46
岁, 山东省移动通讯公司莱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邮包和包裹签收单。2009年1月20日
10时许,陈才文酒后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身着棉大衣驾驶摩托车窜到福莱佳园,以
送包裹为名进入8号楼101室何军之住宅, 借口签收包裹需用身份证号而趁机尾随刘萍
(女,44岁,何军之之妻)进入一楼客厅。陈才文在客厅内趁刘萍不备将其摔倒后仰面
按倒在地,先用电警棍电击刘萍颈部、胸部等部位,后持剔骨刀威逼刘萍并将其颈部、
腿部等部位捅伤,接着用胶带封住刘萍的嘴、眼,最后威逼刘萍翻身后用绳子反绑住其
双手,用胶带捆住刘萍的双腿,将刘萍拖至一楼卧室。后因见刘萍双脚挣扎,又将刘萍
抱上床后将下身衣裤全部褪至脚踝处后电击其下身等部位。陈才文见刘萍失血较多,地
面及床面有大量血迹,在恐惧之余走出院门犹豫片刻,后再次返回室内,从楼下至楼上
逐个房间洗劫物品。当陈才文下楼时因看见刘萍正拨打手机,陈才文恼羞成怒,用剔骨
刀捅刺刘萍的腿部和腹部,后用电警棍电击刘萍的腹部、腿部等部位,并将刘萍手机抢
走, 抢劫现金10000元、购物卡等物品一宗后逃走。
陈才文返回其在孟花园租赁的房屋后,因包裹、匕首等作案工具遗忘在刘萍家中而
担心罪行败露,在从刘萍手机短信上得知何军之中午不回家后,被告人再次饮酒壮胆后
换上羽绒服乘坐公交车窜至刘萍家中,先使用胶带再次固定封堵刘萍嘴和眼,并将其头
部缠上胶带,又抢得现金1000元、金银首饰、购物卡、手表、剃须刀、旅行箱、工艺品、
纪念品、 证件、邮票、存折等物品一宗。
在两次抢劫过程中, 陈才文共抢劫现金11000元、购物卡24张价值25040.82元,抢
劫电脑、金银首饰、手表等物品价值31080元,抢劫的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67120.82元,
抢劫过程中致刘萍重伤。案发后,陈才文将摩托车和摄像机丢弃,将其它作案工具及抢
劫的部分手表、旅行箱等物品分别在莱芜市孟花园村其租房处和莱芜市汶河大桥下厕所
内烧毁。购物卡、少量现金、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手表、剃须刀、手机、
纪念品等物品及户口本、保险证等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陈才文于2009年1月21日和2009年1月25日使用抢劫的刘萍手机,先后两次向刘萍之
夫何军之发送短信,向其索要现金50万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2009年12月10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才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作贵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郭作贵,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
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济南市委常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济南市
历城区区委书记、 济南市委常委兼历城区委书记。
2000年底至2007年6月, 郭作贵先后利用担任济南市委常委、历城区委书记、济南
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3次索取和非法收受山东三联集团有
限公司、张炳甲、张家发等4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680414万元。
郭作贵被扣押在案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28.455239万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
共计人民币274.301084万元,以上共计502.756323万元。自1972年2月至2008年6月,郭
作贵家庭工资等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92.143598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61.7069
万元,其他有明确来源的共计人民币103.329888万元。综上,被告人郭作贵共有价值人
民币245.575937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0年,经法院审理判决郭作贵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其中受贿赃款61.7069
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245万余元予以追缴。

【鹿兴河等贪污、受贿案】
鹿兴河,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莱芜市莱城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莱芜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公益事业部部长, 中共党员。
孟凡芹, 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山东宁阳人,汉族,大学文化,莱芜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公益事业部房产生活管理科科长,中共党员。
尹丽, 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山东肥城人,汉族,大学文化,莱芜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公益事业部房产生活管理科职工,中共党员。
2006年1月4日,鹿兴河安排房产生活管理科以“办理职工契税减免”和“补办房屋
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为集团公司节省费用为由申请奖金29万元。该笔奖金被批
准后,鹿兴河、孟凡芹、尹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压减其他单位人员金额等
方法, 擅自截留5.3万元予以私分。
2007年3月1日,鹿兴河安排房产生活管理科以表彰办理“两证”的相关人员为由申
请奖金17.48万元。 该笔奖金被批准后,鹿兴河、孟凡芹、尹丽采用上述方式擅自截留
5.17万元予以私分。
2008年1月3日,鹿兴河安排房产生活管理科以表彰办理“两证”相关人员为由申请
奖金30万元。该笔奖金被批准后,鹿兴河、孟凡芹、尹丽采用上述方式擅自截留11.2万
元予以私分。 其中,鹿兴河分得5.2万元,孟凡芹分得3万元,尹丽分得3万元。
孟凡芹伙同尹丽在筹办莱钢集团公司住房交易中心期间, 2008年4月,在购置办公
用品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崔元玉,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笔记本电脑。孟凡芹将电脑款
5700元据为己有,尹丽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700元。二人共同贪污公款1.14万
元。2008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通过崔元玉虚报出的6000元公款予以私分,二人
各得3000元,2008年11月12日尹丽将3000元存在了存放职工过户费用的存折上,取保候
审期间交接给单位。
鹿兴河、孟凡芹在与莱芜市中房测绘公司结算测绘费的过程中,自2006年至2007年
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邢煜东所送测绘费回扣款21万元归个人所有。
2009年11月18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鹿兴河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二年;孟凡芹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尹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梁志国故意杀人案】 梁志国,曾用名梁满仓,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
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西关社区。
2006年12月的一天,梁志国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鹏泉街道李陈庄村的李传太
交换手机使用,后梁志国给李传太打电话时,李双实接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
李双实骂了梁志国,双方发生纠纷,2007年1月1日,经莱芜市公安局北孝义派出所主持
调解,李双实与梁志国达成协议,李双实向梁志国赔礼道歉,赔偿梁志国人民币400元。
2010年2月25日中午, 被告人梁志国与其女友贾垒垒等人在朋友李永华位于莱芜市莱城
区汶源东大街的华盛铁艺门市部喝酒。当日14日许,与李永华同村的李双实(男,殁年
30岁)到该门市部咨询购买写真板一事,李永华提醒酒后在沙发上坐着的梁志国与李双
实打招呼,梁志国上前询问李双实是否还认识自己,李双实没有理会梁志国,梁志国恼
羞成怒,推搡并李双实一耳光,后随手从店内电脑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持刀对李双实
进行威胁, 随后向李双实左胸部猛刺一刀,李永华的妻子王书娟随即拨打“999”急救
电话,李双实被急救车送往莱芜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梁志国及其女友贾垒垒坐急救车
一同到莱芜市中医医院,李双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
双实系左胸部刺创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志国到
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持水果刀捅刺李双实致李双实死亡的事实。
2010年9月29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战卫抢劫、 盗窃案】 杨战卫,曾用名杨洪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磨山镇磨山东村农民。
2008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杨战卫伙同阚桂锋、吴兴飞、邹文玉(均已判刑)预谋
盗窃后,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莱芜市大鑫珠宝有限公司钢城店门前公路上,
四人共谋盗窃此珠宝店,吴兴飞在车上望风,杨战卫与阚桂锋、邹文玉撬门入室后,阚
桂锋先将店内电源切断,欲行盗窃时,发现值班人员孙超正在店内睡觉,杨战卫、邹文
玉走到孙超睡觉的床边看守,阚桂锋随即用铁棍将两个摆放黄金的柜台玻璃砸碎,孙超
被惊醒,杨战卫与邹文玉对孙超进行控制并将其挟持在床上。随后将店内老庙、老凤祥
等品牌的黄金制品2005.56克、 价值474836.38元,以及孙超的价值1593元三星牌D-838
型手机一部抢走,抢劫过程中伤害孙超致轻微伤。当日中午,阚桂锋将958.33克的黄金
销赃, 所得赃款18.4万元与杨战卫、邹文玉、吴兴飞分赃;1月17日,阚桂锋与邹文玉
将抢劫后私藏的黄金制品524.32克销赃,两人对所得赃款100700元进行分赃;2008年春
节前一天, 邹文玉又将抢劫后私藏的黄金制品522.91克销赃,得赃款10万元。
2006年3月15日20时许, 杨战卫与陈凯(在逃)对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一摩托车修
理店门前停放的一辆摩托车预谋盗窃后,将殷兴鹏(殷新鹏)的价值4500元的黑色豪爵
—SUZUKI牌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所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2010年3月16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战卫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王昌东故意杀人、 抢劫案】 王昌东,曾用名王昌征,又名征征,男,1990年2月1日
出生, 汉族, 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牛皮岭村人。
王昌胜,又名上海,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东郭
镇牛皮岭村人。
贺成伟, 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牛皮岭
村人。
王勇, 又名大勇,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东郭
镇牛皮岭村人。
王昌东、王昌胜、贺成伟、王勇预谋抢劫后,于2009年8月1日携带购买的砍刀、口
罩、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邹平市欲抢劫一银行工作人员,未找到作案目标。后在
贺成伟的提议下,四人于2009年8月3日窜至莱芜市钢城区,欲抢劫“碧水粥店”老板,
经蹲点守候未找到被害人。在两次抢劫未果的情况下,四人共谋抢车,劫得财物后将人
杀死灭口,并做了明确分工。后贺成伟借故未到作案现场。8月4日23时许,王昌东、王
昌胜、王勇持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莱芜市钢城区南湖公园附近,发现酒后在桑塔纳2000
型轿车内睡觉的袭喆(殁年47岁),王昌东、王昌胜假装问路骗袭喆打开车门,王昌东
持刀架在袭喆的脖子上说“别动,抢劫!”,王昌胜、王勇将袭喆拖至车后座,王昌东
驾驶车辆, 三人用胶带将袭喆捆绑并捂住其嘴,劫取现金6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及银
行卡一张。三人逼迫袭喆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王昌东持卡欲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兴路分社自动取款机取款,因三次取款密码不对,卡被锁死。三人遂将袭喆拉至莱芜
市钢城区黄庄镇历山脚下一果园处对袭喆实施殴打,因附近有狗叫,三人将袭喆装入轿
车后备箱拉至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吴家楼村以北汶河南岸,王昌东提议将袭喆憋死,
三人捂住袭喆口、鼻。未果后,三人将袭喆拖至汶河岸边,轮流持刀对袭喆乱砍,将袭
喆掀入汶河水中,致袭喆死亡,三人驾车逃离现场。作案过程中,贺成伟频繁与王昌东、
王昌胜、王勇联系,授意指挥,并提供逃跑路线;经鉴定,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人民
币23800元。
2008年12月6日21时许, 贺成伟、王昌胜预谋抢劫后持消防枪、匕首窜至淄博市临
淄区单家新村生活区21号楼下,王昌胜持消防枪威胁李国栋说:“抢劫!”,贺成伟持
匕首将李国栋捅至重伤,两人逃离现场,未劫得财物。
王昌东、王昌胜、贺成伟、张涛(另案处理)、张新华(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
在贺成伟的策划指挥下,王昌东、王昌胜、张涛、张新华于2008年12月20日19时许,蒙
面持刀窜至滕州市东郭镇党山供销社加油站内, 抢劫现金600元,因害怕被害人报警,
王昌东将被害人袁士孝的摩托罗拉牌手机劫走后扔掉。
2010年4月7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王昌东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昌胜、贺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
王勇有期徒刑十六年。

【青岛基特制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青岛基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
沧区九水东路320号(市南工业园内) 。
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莱芜店,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
街65号。
原告青岛基特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心莱芜店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青岛基特制衣有限公
司200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J.TRAIT基特”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类, 即服装类。2007年8月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该商标被认定为山东省著
名商标。2009年10月31日,青岛市李沧公证处公证员臧佳鹏、张红卫与原告代理人曲学
森、康广到被告处,购买风衣一件、外套一件、衬衣四件、毛背心一件、羊毛衫二件、
西服一套,获赠腰带二条、领带一条,收到发票七张,总价款2547元。公证处工作人员
对购物过程进行公证,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和拍照,据此出具了(2009)青李沧证民字
第683号公证书。原告当庭提交封存实物一件,为深灰色外套一件,内衬及吊牌上有“J.
TRAIT” “基特”及图标示,同时吊牌上注明制造商为基特(青岛)制衣有限公司,地
址亦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 与原告住所地相同, 在该服装领口标识为
“COLLECTION FASHION”。该产品经原告对吊牌、副牌、吊粒、布标等进行验证,出具
服饰产品鉴定书,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该产品与原告商标所核定使用的产品属相同产
品,侵犯了原告基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基特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亦
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0年10月25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购物中
心莱芜店赔偿原告青岛基特制衣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 000
元。

【李智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李智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莱芜市九
洲瑞和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瑞捷恒运物流有限公司(原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
城区钢都大街218号。
原告程东, 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山东瑞捷恒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
李敏, 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汇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汇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西秀大街99号。
原告李智勇、山东瑞捷恒运物流有限公司、程东与被告李敏、汇融集团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汇融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6日登记成立,法
定代表人李敏。 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敏。
2005年3月19日, 李敏与汇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汇融集团物流有
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李敏将其在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480万元股权转让给
汇融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3日,登记机关核准变更。2007年11月23日,李敏(甲
方)与李智勇(乙方)就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签订协议,2008年1月8日,李
智勇(甲方)与程东(乙方)签订挂名股东协议。3月3日,李敏与李智勇签订《汇融物
流交接说明》,双方就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及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作了约
定。3月5日,汇融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程东(乙方)签订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同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东,
股东变更为程东出资480万元, 占60%。李智勇出资320万元,占40%。3月18日,汇融集
团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瑞捷恒运物流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4日, 莱芜钢城云通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智勇(乙方)签订《货
运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同日,莱芜钢城云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高亮签订《货运汽车租赁
经营合同》。11月21日,莱芜钢城云通物流有限公司、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李
智勇、高亮签订《货运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原《货运汽车租赁经营合
同》中约定李智勇、高亮租赁经营的车辆转由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李智勇、
高亮不再承担责任。2005年10月26日,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高亮签订公司承包经营
合同,约定:由高亮承包经营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各项业务,主要是汇融集团物流有
限公司现有10辆北方奔驰车运营管理及物流公司相关业务开发经营管理,期限自2005年
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 莱芜市九洲瑞和经贸有限公司自愿为高亮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007年5月21日, 高亮与李智勇签订《关于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外挂业务进
行分工合作的协议》,对合作期间的业务分配双方约定由高亮负责运管部和销售处的钢
材发运,李智勇负责运管部的矿粉发运及运管部和销售处之外的其他运输业务。为明确
责任,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6~8月,在高亮承包经营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期间,
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欠刘兵和刘忠伟的运费没有支付,后二人分别起诉了汇融集团物
流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后已经履行。
在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瑞捷恒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为程东后,上述与刘兵、刘忠伟发生诉讼及执行,支付祁德桥、孙兴山、梁作礼交通事
故赔偿款、以车抵款,补缴车辆养路费时,仍以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李
敏的名义进行。
2010年5月26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股权比例承
担汇融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刘兵和刘忠伟的运费、因交通事故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
及养路费共计466672.68元的诉讼请求。

【王庆学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学,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宜海,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邹平
县青阳镇耿家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宜松,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辛庄镇蔡店村小峪沟村。
上诉人王庆学与被上诉人刘宜海、谢宜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3月7日,被告刘宜海、谢宜松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刘宜海租赁原告位于钢
城区艾山街道南城子坡的型号为GWO.75中频感应炉一套及厂房、配电室、宿舍、水池、
院子, 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20日,租赁费为每年120000元,每年分两次支
付,每次60000元,签订协议时支付2008年上半年租赁费60000元,下半年租赁费2008年
8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交纳,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被告谢宜松提供担保。2008年3月
13日,被告刘宜海通过莱芜市邮政局城子坡邮电支局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示
不履行合同,原告拒绝签收通知书。承包协议所涉及的中频感应炉的用途为钢(铁)黑
色金属的熔炼及升温,熔炼铜、铅等有色金属。原告在原审中陈述租赁物未交付,在重
审中陈述租赁物已实际交付,但未提交租赁物已交付的有关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
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庆学主张,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已经向被上诉人
刘宜海交付了租赁物,而刘宜海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王庆学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
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租赁物已交付;租赁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对租赁物的范围进行了约定,
合同书本身不能作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据,并且上诉人王庆学在原一审中亦认可租
赁物未交付,因此,上诉人关于租赁物已交付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上
诉人刘宜海在合同签订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上诉人解除租赁合同,明确表示了不
再履行合同,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虽然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推翻,
并且,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被上诉人也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了不再履行合同,对被上诉
人刘宜海是向上诉人王庆学明示过不履行租赁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定。
2010年2月5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上诉人刘宜海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王庆学违约金60000元; 被上诉人谢宜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
路与大山路交汇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6806560-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鸿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工业园吕
花园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04668-5。
原审被告甘肃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芦阳镇大梁
头,组织机构代码72024574-3。
原审被告临沂铁流厢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北于村,
组织机构代码77102292-9。
上诉人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莱芜市鸿利达经贸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甘肃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
公司达成买卖协议, 原告购买其硅铁36吨,其中自然块6吨,每吨9800元,粉化30吨,
每吨8900元,由被告甘肃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代办托运。2008年6月6日,被
告甘肃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驾驶
员梁宗山签订《汽车运输货物托运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货物名称为硅铁,重量为36
吨, 运费16560元, 承运单位为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 承运车号为鲁
Q53426,司机姓名梁宗山。收货单位为原告莱芜市宏利达经贸有限公司,货到后由原告
方支付运费,并约定运输途中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行为均由承运单位承担,与托运单
位无关,并在特约事项中约定:全过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等,均由承运
车辆负责按价赔偿。运输途中鲁Q53426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硅铁散落,为此,梁宗山与
车号鲁Q35331司机李俊迎、刘希超协商,由鲁Q35331号车在泰安服务区将原告购买的硅
铁运到莱芜,双方商定运费按30吨计算,每吨为460元,计款13800元,鲁Q35331号车将
硅铁运到原告处后,因硅铁中含有石子,经挑选自然块合计12.742吨,含石子的硅铁粉
为10.588吨, 价值94233.2元,合计运到硅铁23.33吨,原告支付运费13800元,多付运
费3068.20元,由鲁Q35331车司机李俊迎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注明多付运费3068.20
元由梁宗山负责付给原告。 鲁Q53426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丢失硅铁12.67吨,价
值112763元。另查明,鲁Q54326号车所有人为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鲁
Q53426车及挂车于 2008年4月18日,以被告临沂铁流厢式货运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分别
以车牌号292498、001834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
至2009年1月17日24时止, 被保险人为临沂铁流厢式货运有限公司。二审查明事实与原
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鲁Q53426号车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上诉
人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梁宗山作为驾驶人以上诉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运
输合同,梁宗山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
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与梁宗山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且即使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是真实的,
梁宗山亦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为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漏
列主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原审被告甘肃省景泰县
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的提货单,能够证实梁宗山实际提取了货物,上诉人作
为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负有安全地将承运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上诉人对于交
货的数量负有举证责任,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提供李俊迎书写
的证明用以主张货物的损失及其数额,李俊迎系上诉人的驾驶员梁宗山在发生事故后,
为减轻损失而委托的,李俊迎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上诉人承担,且李俊迎书
写的证明系在诉讼之前形成的原始证据,并非证人证言,此证据能够真实反映被上诉人
莱芜市鸿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实际的收货数量以及损失情况,二审期间上诉人临沂市开鑫
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申请对于被上诉人的收货数量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失数额,该鉴
定申请在李俊迎的证明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并无鉴定的意义,且上
诉人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明对该事项不申请鉴定,故本
院对其二审期间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于损失数额,李俊迎的证明中已经明确载明,
被上诉人收到的货物中含石子的硅铁粉为10.588吨(10.588吨×8900元/吨=94233.2元);
丢失硅铁12.67吨(12.67吨×8900元/吨=112763元) ;被上诉人多付运费3068.2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0064.4元,根据前述分析,李俊迎的证明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的实际
损失, 原判决根据该证明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2010年7月21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赔偿莱芜市鸿利达经贸
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10064.4元;临沂铁流厢式货运有限公司、甘肃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
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泰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昌工贸有限公
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孤山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善之,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
镇孤山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锐,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
街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修爱,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
辛庄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 苏国绪,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
镇虎口崖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善,男,192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莱芜市莱城
区方下镇供销社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吉,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住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前张街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龙潭东大街137号。
山东泰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8月前,莱芜
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张克吉经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 同年8月,莱芜腾
达食品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还债。11月27日,莱芜泰昌食品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款凭
单二份,其金额均为10000.00元,其中一份注明“由腾达转来入股股金”,另一份注明
“由腾达转来借款,每年还10%,10年付清”。莱芜泰昌食品有限公司是2002年4月7日
申请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是王善之、郭锐、苏国绪、张克吉、张修爱,公司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其中王善之出资26万元,参股比例26%,郭锐出资18万元,参股比例18%,
张修爱出资22万元,参股比例22%,张克吉出资14万元,参股比例14%,苏国绪出资20
万元, 参股比例20%。2002年4月15日,莱芜泰昌食品有限公司由股东王善之、郭锐、
苏国绪、 张克吉、张修爱投资100万元交入原莱芜城市信用社凤城办事处作为投资款。
2002年4月22日上述被告将该100万元投资用于归还贷款。莱芜市城市信用社后变更名称
为莱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再次变更名称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0日,莱芜泰昌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泰昌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没有
变更。被告泰昌公司在2002年11月27日为原告出具收款凭单后,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原
告于2007年11月22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克吉提交证明证实:原告每年都多次向
其索要借款;莱芜泰昌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时其未投入注册资金,不知道如何注册的公司。
二审审理期间查明除一审审理查明外, 同时查明,被上诉人泰昌公司2002年4月15日验
资时注册资金系以上诉人郭锐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分别以王善之、郭锐、苏国绪、张克
吉、 张修爱五人名义将该款缴入验资帐户,验资完成后,2002年4月22日又向银行归还
了该贷款。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泰昌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陈万善的债权是在原莱芜
市腾达食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附条件转入,但对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莱芜市腾
达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涉及到被上诉人陈万善的债权,被上诉人陈万善提交的收款单
据日期由上诉人泰昌公司填写,因此,仅以该证据不能证明转账行为的发生日期,对上
诉人主张的转账日期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主张该债权是附条件转入,但并未证实转账
协议的完整内容,被上诉人陈万善也不认可附有条件,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被上
诉人陈万善曾多次向被上诉人张克吉主张债权,应认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其次,上诉
人泰昌公司出具的收款凭单注明为“每年还10%,10年付清”,最后付款时间在2012年,
被上诉人陈万善诉讼时间尚在还款期内,因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陈万善的债权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陈万善即未经工商登记明确股东身份,也未在公司经营期间行使
股东权利,被上诉人陈万善自己也不认可债权转为股权,因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陈万
善的债权形成股权。
2010年3月24日,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泰昌工贸
有限公司偿还陈万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王善之、郭锐、苏国绪、张克吉、
张修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