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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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莱芜市委 莱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2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作为战略任务和工作重
点,坚持解放思想启动,招商引资拉动,培植大户带动,园区建设牵动,优化环境推
动,千方百计鼓励人民办经济,努力把民营经济培育成为全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财
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和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渠道。
“十五” 期间的主要任务指标:
--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10%,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2%,注册资金年均增长12%,
销售收入(营业额)年均增长14%。私营企业户数年均增长14%,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5
%, 注册资金年均增长15%,销售收入(营业额)年均增长16%。2002年,全市个体工
商户、从业人员、注册资金、销售收入(营业额)分别增长12%、13%、13%、13%;私
营企业户数、 从业人员、注册资金、销售收入(营业额)分别增长15%、16%、16%、
16%。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十五”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
200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2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6%。
--全市民营经济纳税总额年均增长26%, “十五”末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达到22.6%。 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大户达到25家, 其中500万元以上的5家。
2002年,民营经济纳税额增长30%,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15.4%;新发展纳税额
50万元以上的大户9家,其中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5家(莱城区3家、钢城区2家),
100万元以上的4家(莱城区2家、钢城区2家)。
--“十五”末获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达到60家,年出口创汇过50万美元的民
营企业达到30家。2002年,获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在25家的基础上新发展10家,
新发展出口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5家(莱城区3家、 钢城区2家)。
二、奖励扶持政策
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
3号)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政策:
1、纳税奖励政策。每年对依法经营、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民营经济大户,给
予30万元的物质奖励; 纳税100-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物质奖励;纳税50-100
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物质奖励;纳税10-50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物质奖励(上年被
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民营业户,当年纳税额增幅要不低于全市民营经济纳税额的
增幅, 方可具备再次受奖的资格)。镇(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满1年的
可纳入奖励范围。
2、 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在申报国债项目、国家“双高一优”项目、争取扶持资
金及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十五”期间,每年确定10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10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争取列入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对创建起国家、省级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
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凡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产品、重大装备的项目,鉴定
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名牌奖励政策。民营企业创出国家级名牌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3万元;
创出省级名牌的, 奖励2万元。对创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按纳
税渠道由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4、 出口创汇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出口创汇和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农副产品卫
生登记注册、原产地标记注册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对出口
创汇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莱政发〔2002〕2号)执行。
5、 兴办社会事业鼓励政策。鼓励民营业户从事城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等社会事业,大力发展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旅游、中介服务、
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民营企业兴办非经营性、社会急需的社会事业
(侧重于教育、体育、社会福利事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具体
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落实。
6、 信贷扶持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每年要拿
出50%以上(城乡信用社要拿出更大的比例) 的新增贷款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市财政
每年拿出300万元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滚存使用,重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担
保。 同时,各区每年要拿出民营经济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的10%,建立民营经济贷款
担保基金, 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7、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政策按照省国税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
国税发〔2002〕39号)和市地税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莱
地税党〔2002〕2号) 执行。
8、 用地优惠政策。在经济开发区以外投资的民营业户,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发展为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
9、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优惠政策按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2000-2010年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纲要〉 及有关意见规定的
通知》(莱发〔2000〕12号)执行。
在执行以上中央、省、市奖励扶持政策的同时,今后不论全省全国哪里的政策,
只要符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原则上都可以参照执行。
三、组织领导
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民营经济纳入经济发展的全局中去思考、去定位、去
规划,真正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领导推动发展,强化舆论引导发展,
加大投入支撑发展,落实政策鼓励发展,实现全市民营经济的新突破。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各大班子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
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民营经济发展办公
室,负责全市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调度督查、指导服务工作。市招商引
资投诉办公室、考核办公室、宣传办公室、政策信息办公室同时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
小组的办事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
实行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大户制度。对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民营大户
和2001年的纳税大户,实行领导成员联系大户责任制,做到领导带头抓大户,带头抓
落实,保证把投入任务落到实处,把新上项目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
协助民营企业登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各类民营经济园区建设。民营经济园区是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各级要立足
实际,确立自己的重点民营经济园区,进一步完善规划,集中投入,重点建设,引导
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尽快形成规模。要把民营经济园区纳入区乡目标考核体系,实
行重点考核。突出抓好具有莱芜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大力发展专业村、产业镇(乡),
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积极鼓励民营业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按照“破、
卖、租、送、联”五字方针,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利益直接、市
场适应性强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加快区、镇
(乡)、村国有(集体)企业民营化进程。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租赁等
形式, 参与国有(集体) 企业改革改制,可与外商外资享受同等的优惠。
坚决治理“三乱”,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对市、区确定的重点民营经济园区及
市场群体实行“闸口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检查、收费、罚款、集
资和摊派,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凡在莱芜境内遵规守法运输商品货物或
农副产品的车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做到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给保
护。在主要农副产品集中销售期间,对相关路段要实行“畅通工程”,确保农副产品
及时外销外运。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服
务厅的功能,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业户提供“一站式”报务。要规范执法行为,大
力推行公开承诺制度、限时服务制度、缴费卡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民营业户的教育管理。教育他们增强信用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
营,照章纳税,奉献社会。鼓励民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类专业协会,自我
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共同发展。
强化督查考核。把年度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单位、个人,明确目标责任,一级抓
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搞好动态分析和调度督查。由民营经济工作领导
小组考核办公室和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对两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直部门服
务情况及有关职能部门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两区的目标考核侧重于大户发展、
项目投入和上缴税金。在府前广场显要位置设立擂台榜,对两区和各乡镇(街办)主
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一季一公布,半年一考核;对重点掌握的民营大
户投入进度、经营状况及时调度,定期公布。要将考核情况与年度实绩目标考核挂钩,
与评选先进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督促目标任务的落实。
责任编校 毕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