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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锡轩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2年3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
检察院指控原中国银行莱芜分行行长杨锡轩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
行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锡轩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被告人杨锡轩, 男, 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肥城市人,
1993年1月至1997年3月任中国银行莱芜分行行长, 1997年3月调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先后任人事处处长、 行长助理(正处级)。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杨锡轩利用原在中国银行莱芜分行任行长期
间职务上的便利,以“给他人支持、帮助过”为由,为在青岛买个人私房,先后向他
人索取现金四起,总金额80万人民币。分别是:1999年9 月通过电话向莱芜某纺织厂
索要人民币10万元,该厂厂长刘某授意本厂财务经理按照杨锡轩提供的帐号,把10万
元电汇到被告人杨锡轩指定的单位;1999年9月, 通过电话向中国银行莱芜分行职工
朱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朱某从其保管的本单位小金库中提取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
人杨锡轩;于1999年11月、2001年1月, 被告杨锡轩以同样的方式向中国银行钢城支
行、莱芜某公司总经理谷某各索要人民币30万元。为掩人耳目,时任中国银行钢城支
行行长的裴某通过莱芜市金祥公司把30万元人民币电汇给杨锡轩指定单位,钢城支行
一方面分四次归还金祥公司30万元,另一方面又与杨锡轩密谋,由被告人杨锡轩给该
公司打一借条;被告人杨锡轩为掩盖向他人索贿购买私人住宅的事实,又与谷某密谋,
以谷某的姓名及身份证件购买青岛亚建实业有限公司的住宅楼,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后因检察院查处有关案件, 被告人杨锡轩分别于2000年9、10月退回中国银行莱芜分
行人民币28万元、 莱芜某纺织厂人民币10万元。
自1993年1月至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锡轩利用职务之便,为莱芜某集团公司、
莱芜某纺织厂、莱芜某毛巾厂、莱芜某柠檬酸厂、莱芜某玻化砖有限公司、朱某、耿
某等谋取利益, 先后27次收受上列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168999元,10 万元人民币
存单二张, 价值10000元的“松下”牌摄像机一台,价值6500元的仿古家具一套,美
元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4499元,美元2000元。后因检察院机关查处有关案件,
被告人杨锡轩将人民币6000元及摄像机退回莱芜某纺织厂。
此外, 个别单位曾为被告人杨锡轩报销个人费用20 550元, 处理住房装修费用
25000元,赠送美元2000元,人民币20000元。庭审查明,这与这些单位领导人多次要
求有很大关系,被告杨锡轩并没有给这些单位谋取任何利益,认定为受贿证据不足,
应为非法所得。
综上所述,被告杨锡轩自1993年1月至1999年下半年, 先后31次索取、收受他人
款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85499元、美元
20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共扣押被告人杨锡轩及其妻子财产总值人民币2694456.23元、美
元21100元, 除上述受贿所得1185499元及美元2000元、未认定受贿的非法所得45550
元、 2000美元、 20000元以及其家庭合法收入363809.06元(包括被告人之妻合法财
产143809.06元) 外,被告人杨锡轩对其家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1079598.17元的财
物及美元171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锡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锡
轩对其家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
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犯挪用公款罪,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施行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锡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大,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前主动退回部分
赃款、赃物,案发后能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其他赃款赃物也已全部追回,对其应
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锡轩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2万
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22万元。扣押在检察机关的受贿赃款赃物1185499元及美元2000
元、未认定受贿的非法所得45550元、20000元及2000美元、来源不明财产1079598.17
元(扣押的款、 物中,包括青岛房产价值1231677元),全部予以追缴,由检察机关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 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之妻的合法收入143809.35
元及手机一部、手表三块、项链三条、手镯二个、耳环一对、戒指一枚,于判决生效
后三十日内发还给被告人杨锡轩之妻。
一审判决后杨锡轩服判不上诉。

【李效圣故意杀人案】 2002年11月29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效圣故意杀人一
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宣判之后将李效圣押赴刑
场执行死刑。
李效圣,又名李效盛,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莱芜市钢城区
人民检察院离岗干部。2002年8月20 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
被害人马玉芹(系李效圣之妻),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莱芜市钢城区信用
社职工,2002年8月20日被杀身亡。
法院审理查明,李效圣1996年离婚后与比自己小26岁的马玉芹结婚。2002年以来
因怀疑马玉芹有外遇, 经常与其发生争吵,二人关系逐渐恶化。李效圣于2002年8月
13 日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年8月19日20时许, 李效圣与马玉
芹发生争吵后,产生杀死马玉芹之恶念。次日6时30分左右, 马玉芹在厨房内正用早
餐时,李效圣乘其不备,从背后用菜刀猛砍其颈部右侧一刀,随后又朝其头后部、颈
后部连砍数刀,将马砍倒在地。李效圣恐其不死,又从吊橱内拿出第二把菜刀朝其前
颈部等处猛砍数刀后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马玉芹系头面部、颈项、双上肢多处重
创并右颈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效圣因怀疑其妻马玉芹有外遇而将其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李效圣用两把菜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砍三十余刀,作案手段特别恶劣,罪行
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依法对其不能从轻处罚。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要求李效圣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8720元的请求, 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效
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活费18720元。宣判后, 被
告李效圣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董瑞明、 纪玉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诽谤案】 被告人董瑞明,男,1941年2月23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市建材总公司工人,住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
委会。2001年10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纪玉恒,男,1947年9月27 日出生,汉族,大
学文化, 莱芜市广寒宫集团白酒厂调研员, 住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
2001年11月3日被逮捕,同月 10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4月10日被逮捕。
莱芜市莱城区法院一审查明, 2001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董瑞明伙同纪玉恒等人
以反腐败、查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帐目为由,先后多次组织西关居委会
部分居民在本居委会南电石厂召开大会。董瑞明、纪玉恒多次在大会上作煽动性讲话,
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违反信访条例,先后多次大规模到莱芜市、莱城区等党政
机关所在地,围堵党政机关大门,辱骂撕打党政机关领导人,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
正常办公秩序。
被告人董瑞明于2001年6月19日组织西关居委会600多名居民打横幅到莱城区委上
访,上访人员围堵区委大门,车辆、人员只准进,不准出,上访人员在区大院内滞留
2个多小时, 严重影响了区委、区政府的办公秩序。区信访办一名领导在劝说上访人
员时,上访人员对其进行撕拉并将其手机摔坏,同年7月2日及7月9日上午被告人董瑞
明先后二次组织西关居委会600 余名居民打横幅到市委上访,并围堵市机关大楼南门
及机关班车; 同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董瑞明又组织西关居委会200余名居民到市委上
访, 上访人员围堵市机关办公楼南门,不让工作人员进出。9时许, 市委一名领导
在市委大楼前下车即被部分上访人员围攻, 对其谩骂,并将其T恤衫撕烂。同年10月
15日15时许, 被告人董瑞明、 纪玉恒等20余人窜至区委,自称是西关居委会法人代
表,要求给其刻私章,去银行提款,给西关居委会查帐人员发补助,区委常委、凤城
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不同意,董瑞明等人即对其撕扯,致使原定在莱城区委召开的常
委会议被迫推迟。
莱城区法院同时还查明董瑞明犯有诽谤罪和销赃罪的事实,被告人董瑞明自2001
年7月起, 多次在西关居委会南电石厂召开的居民大会上,捏造事实、散布莱芜市委
一名领导在西关居委会报销电话费3万元, 为其母治病在西关居委会报销31万元医疗
费,其女儿办工厂也是从西关居委会拿的钱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1997年夏天,被告人董瑞明经营废品回收期间, 明知亓丁来、景荣合(均已判
刑)销给他的电焊机、架杆、钢模板、钢筋、小铁车等物系盗窃所得而积极收购,价
值人民币4000元。
莱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瑞明、纪玉恒针对西关居委会管理不当发生的问
题,本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区、市有关部分反映,由有关机关解决,但二被告人无视法
律,煽动、纠集居民到区委、市委闹事,更为严重的是当各级组织出面解决时,被告
人仍指使、纠集群众围攻、撕打党政机关领导,致使区、市两级党政机关无法正常工
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董瑞明是组织、指挥者,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纪玉恒积极参加被告人董瑞明组织的犯罪活动,属于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董瑞明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
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手段恶劣、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董瑞明
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销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董
瑞明有期徒刑五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销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判处纪玉恒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董瑞明、纪玉恒不服,提出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宪法、 张雷、张荣全团伙抢劫、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3日, 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宪法、张雷、张荣全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
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宪
法、张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
被告人张荣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卢宪法,男,1975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 莱芜市莱城区辛庄镇大官庄村
人。被告人张雷,男,1979年出生,高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北留村人。被告
人张荣全,男,1976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杓山村人。 三犯捕
前均系邮政局临时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宪法、张雷、张荣全共谋后,于2000年11月17日23时
20分左右, 驾驶张雷的世纪豹125 型摩托车窜至泰莱一级公路曹村收费站北约100米
处的铁厂路上, 持木棍威胁停车问路的聊城司机李存智、俞先法和随行人员俞先启,
抢劫其现金320元, 张雷将撕下的车后牌扔给车主,三人逃离现场。当晚,三人又携
带铁锨、木棍,驾驶摩托车窜至老泰莱路南十里铺路段,威胁并殴打在此处停车的济
南商河人张兆良、司机卞德春、彭文亮,并砸碎车玻璃、车大灯、后视镜等。张兆良
趁机逃脱,被告人卢宪法、张荣全追至南十里铺“青春理发店”,将其拖出店外并殴
打, 致张兆良轻微伤。三人抢劫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告卢宪法分得赃款700
余元、张雷分得赃款600余元、张荣全分得赃款800余元。
2001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卢宪法、张雷携带铁管、 尖嘴钳、螺丝刀、点火
开关等作案工具,驾驶张雷的世纪豹125 型摩托车窜至莱钢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院
内。张雷将停在2 号宿舍楼东头南北路边的该公司职工徐凤的红色昌河面包车车门玻
璃撬开,剪断点火线,接上点火开关,连线后未发动起来。后卢宪法去车尾部将车推
至院内7号楼东头时, 被该公司警卫李承绪发现制止并欲抓捕张雷。张雷下车后一拳
击中李承绪脸部,卢宪法用铁管猛击李承绪的头部,李承绪倒地,二人逃离现场。李
承绪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01年5月12日死亡。
2001年6月1日零时30分许, 被告人卢宪法、 张雷、张荣全共谋后,由张雷驾驶
125型摩托车,卢宪法、 张荣全各持一支左轮手枪,尾随临沂市沂水县司机郭志良、
随行人员杜名青驾驶的鲁Q/79797农用三轮车欲施抢劫。 当车行至老泰莱路曹村收费
站西处时,卢宪法开枪击中杜名青右胸。之后,三人骑摩托车追赶至凤城街道办事处
叶家庄沙场,持枪威胁并殴打郭志良、杜名青,致郭、杜二人轻微伤,三人抢走人民
币400余元、 手电筒一个、黄大衣一件。被告人卢宪法、张雷各分得赃款150余元,
张荣全分得赃款100余元。
2001年7月10日23时许, 被告人卢宪法、 张雷、 张荣全携带铁管,驾驶张雷的
125型摩托车窜至莱麻路大故事桥西侧公路上。 张雷、张荣全各持一根铁管殴打在此
处修车的滨州市邹平县司机郭红军、刘光辉,张雷砸碎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及车
棚顶灯,抢走郭红军现金50余元。骑在摩托车上的卢宪法为阻止维修工吕成胜走近抢
劫现场,勒令其蹲在路旁,并抢去吕的公斤板手。后三人骑车向东逃窜。当晚,三被
告人又窜至莱麻路南姜庄生资加油站路段。被告人卢宪法用摩托车顶住在路南侧潍坊
司机韩大刚、闫兆平停放的单排微型车(鲁G/A3731)车头, 用公斤扳手将前挡风玻
璃砸碎,张雷、张荣全堵住左右车门,后三人持扳手、铁管殴打韩大刚、闫兆平,致
韩大刚轻伤, 闫兆平轻微伤。三人抢劫现金400余元、手机一部,被告人卢宪法分得
赃款30余元、 手机一部,张雷分得130余元。
综上所述,自2000年2001年7月,被告人卢宪法、张雷、 张荣全共抢劫作案六起。
其中,卢宪法、张雷参与全部作案,张荣全参与作案五起。在作案过程中,致一人死
亡,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抢劫现金3000元, 手机等物品一宗。 卢宪法分得赃款
800元,手机一部,张雷分得赃款800元,张荣全分得赃款900元。
法院经审理又查明:2000年10月,被告人卢宪法为被告人张雷办理到邮政局开车
未成,后被害人刘辉先到邮政局开车,二被告人与张荣全预谋报复。2000年11月11日
晚,被告人卢宪法与刘辉先在一块吃饭,期间,卢宪法与张雷电话联系,当晚20时许,
卢宪法在市邮政局门口为张雷、 张荣全指认刘辉先。二张遂携带一根镐柄骑125型摩
托车尾随下班回家的刘辉先。 当行至张家洼办事处贾家庄铁路桥南莱明路段时,张
雷、张荣全超过刘辉先。张荣全下车后后持镐柄拦截并殴打刘辉先头部。刘倒地后,
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刘辉先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已构
成重伤。
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卢宪法、张雷为达到进一步抢劫作案的目的,先后各
购得左轮手枪一支,自2001年4月至2001年7月一直非法持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宪法、张雷、张荣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
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宪法指使张雷、张荣全报复他人,并为
其指认被害人,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卢宪法、张雷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
的上列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七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卢宪法、张雷、张荣全不服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高照滨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高照滨,又名高照斌,男,1980年5月14 日出生,汉
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南双王村农民,捕前系莱城区“天天聚”酒店厨
师,租住于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北埠村。200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
逮捕。
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高照滨2001年10月10日晚七时许,在“天天聚”大
酒店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莱芜分公司临时工彭小平(男,33岁)、苏国一(男,29岁)
及该酒店服务员马桔(女,17岁)、马丽(女,18岁)吃饭期间,因喝酒与彭小平发
生争执,彭打了高脸部一拳,被告人高照滨遂上前将彭小平推倒在地,继而对彭的头
部拳打脚踢,后抓起苏国一放在店内冰柜上的头盔猛击彭的头部,彭被打昏。高见状,
将彭拖至该酒店北约三十米处的路上,后高跺开厨房门,从厨房内拿出两把菜刀,朝
彭小平颈部连砍数刀,致彭头身断离而当场死亡。被告人高照滨作案后敲开店门,跪
倒在地向马丽、 马桔哭诉“我杀了小彭了,你们赶快打110。”马桔拨通电话后,被
告人高照滨报警。 后高照滨又对二马说:“如果公安来了,就说小彭用刀想杀我,
我杀了他。”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照滨因琐事殴打他人,将人打昏后,又生杀人恶
念,用菜刀将被害人砍至头身断离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照滨目
无国法,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照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彭秀义、 李玉美、王继玲、彭延彬丧葬费1336元、交通费300元、被抚养人
生活费17784元,共计19420元。
宣判后,被告人高照滨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王敦富强奸、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敦富,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
文化,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陈梁坡村农民,住该村。1996年4 月因强奸被莱芜市
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1年10月26日被提前释放,2002年2月24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王敦富强奸、 故意杀人一案,2002年6月10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组
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31日18时许, 王敦富骑自
行车窜至莱明路贾家庄南公路桥上伺机拦路强奸,当莱芜市张家洼棉纺厂职工亓爱霞
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该处时,王敦富遂上前将亓连同自行车推倒在公路桥南路西侧,
又将亓拥至公路桥西侧斜坡下,摁倒在备用铁轨上,对其殴打后实施了强奸。后因亓
爱霞不停呼救,王敦富怕罪行败露,便用手捂嘴,掐颈部致亓爱霞昏迷,王敦富以为
亓死亡,随手用破毡布包裹,抛入桥下南侧的水沟内,将石块压在亓身上后逃离现场,
致使亓爱霞窒息死亡。 2001 年农历11月底的一天20时许,王敦富骑自行车窜至莱城
区张家洼办事处沈家庄沙河桥南一百米处伺机拦路强奸,当莱芜市诚信公司彩印厂职
工王×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至此处时,王敦富上前将其推倒在地,并将其拖至路东,对
其殴打猥亵后将其强奸。2002年1 月23日19时许,王敦富骑自行车窜至章莱路沈家庄
桥南公路上伺机拦路强奸,当莱芜市张家洼棉纺厂职工屈某骑自行车行至此处时,王
敦富即上前将其推倒在路东地里,对其殴打后进行猥亵时,因发现来人而逃离现场。
后发现屈某未离开,便强行将其强奸。王敦富还分别于2001年11月28日、2002年1月9
日、 2002年1 月16日、2002年1月25日四次以同样手段拦路强奸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敦富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拦路强奸妇女,且在实施强奸
后,将被害人亓爱霞掐昏,抛入水沟内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
罪。被告人王敦富多次采用打耳光、用拳击、石头砸等暴力手段,拦路强奸妇女,为
掩盖其罪行,残忍地杀害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
系累犯, 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人王敦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敦富不服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中山 朱振亮 胥曰贵)
责任编校 屈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