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9/article/2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9/article/2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2005年3月25日 威政办发〔2005〕22号)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资金负担 比例不变。 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政府要参照威海市区的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负担的资 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按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