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a0&A=9&rec=291&run=13

(2005年3月25日 威政办发〔2005〕22号)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资金负担
比例不变。
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政府要参照威海市区的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
对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负担的资
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按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