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a0&A=8&rec=261&run=13

(2004年12月7日 威政发〔2004〕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专家),
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突出贡献专家每3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
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
奖前5位或省(部) 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两项三等奖(至
少一项为首位)人员。
(二)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 二等奖前5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
二等奖前2位、 两项三等奖(至少一项为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三等奖两项前2位(至少一项为首位)人员;获得市级科
学技术最高奖, 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两项前2位(至少一项为首位)或二等奖三
项前2位(至少二项为首位)人员。
(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
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 并是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
位或二等奖首位人员。
(四)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
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
(五)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称号的著名优秀教师;国家优秀教
学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
二等奖首位人员。
(六)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
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
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八)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是重点
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国家纪录和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
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拔突出贡献专家, 以其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
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县级市(区)、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组织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
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基层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
家评议,经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
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专家评审方法: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
审委员会由13至15人组成,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至3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
~7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于每次评审前临时确定,不重复
担任。
(二)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确定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突出贡献专家人选进行考察,并对人
选名单予以公示。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威海市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为突出贡献专
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突出贡献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突出贡献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
开发资金时,应优先立项,积极予以支持。
(三)支持突出贡献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合作研究。
(四)对突出贡献专家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
攻关中,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生活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连续两届被评为突出贡献专家的,从第二
届起每人每月津贴700元;连续三届被评为突出贡献专家的,从第三届起每人每月
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已享受省以上政府津贴的突出贡献专家,
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市及县级市(区)、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突出贡献专家进行一次
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每年安排15天休养。实行寒暑假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
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报销。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
家及配偶的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部门可凭《威海
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间的突出贡献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
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 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年度计
划和管理目标,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单位对突出
贡献专家管理情况一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将突出贡献专家纳入威海市专家信息库管理,实现专
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人事行政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专家制度,加强沟通,密
切联系,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突出贡献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
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
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行政部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突出
贡献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威海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
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管
理的;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由所在
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后,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其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收回
已获得的政府津贴,上缴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