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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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6日 威海人民政府令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
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
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
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 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
励。
第九条 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
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
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