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6日 威海人民政府令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
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
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
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 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
励。
第九条 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
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
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6日 威海人民政府令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
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
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
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 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
励。
第九条 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
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
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