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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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5日 威政发〔2004〕14号)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根据山东
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鲁政发〔2003〕
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在认真落实好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
政策措施的同时,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
安置途径,逐步推广以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为失地农民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费、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办法;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
的原则,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断完善就业、土地管理等相
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
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且数量较大(一般以村为单位计算,
人均被征地350平方米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可掌握在人均200
平方米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确定)的在册人员,应列入保
障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
确定,并予以公示。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
由各市区、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保障形式和标准。以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统筹
范围,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失地
农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
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计入县级社会统筹
账户用于调剂。
1.失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地区当
年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高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一次
性缴纳不高于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专户的次月起按
原年缴费标准领取养老金。
2. 对失地时40周岁以上,且男不足60周岁、女不足 55周岁的,按本单位相同缴
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0年、不高于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男满60周岁、女
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原年缴费标准领取养老金。此前如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由所在市区、开发区适当发给生活补助。
以上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年龄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时,先从个
人专户中每月按积累总额的一百八十分之一支付,不足部分从统筹账户中调剂。
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由统筹市(区)、开发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对不足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各市区、开发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 再给予其一定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安置补助费的30%)。征
得本人同意后,也可将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要为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条件,免费培训
一次,提高其竞争就业的能力,实现转移就业。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
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
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
法, 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缴纳保险费总额的30%,从各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土地收入中列支; 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失地时男60
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者个人不缴费)。村集体与个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
具体比例,由各市区、开发区与缴费单位确定。村集体对失地农民采用安排就业、
调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用于村集体出资部分。
(四)保障资金的管理。对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国土
资源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
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促进失地农民转移就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各地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
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
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
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
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
优先安排失地农民;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
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要严格执行《威海市统一征地办法》,坚持统一征地、
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
个口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私下签订买卖土地协议,
凡私下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
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要根据城市建设的
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
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
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
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
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关
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
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
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
作任务,确保失地农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