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设立威海友谊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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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海友谊奖” 是威海市政府为表彰在威海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威海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
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威海友谊奖”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讲究实效的原
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市区或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
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威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 聘
(邀)请单位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一个月向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荣获“威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市政府根据情况举行授奖仪式,
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
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凡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
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将宣传报道材料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对应聘(邀)来我市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来自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专家的表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