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9日 威政发〔2002〕35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 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
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 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
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 教育、科
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
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
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
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
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
级财政负担。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年薪制、协议
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
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
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
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 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
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
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 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
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
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 享受《中共威海市
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威发
〔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 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
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
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
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
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
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
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人才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人才开
发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发放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进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 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
进的高层次人才定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
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
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
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发布的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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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9日 威政发〔2002〕35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 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
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 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
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 教育、科
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
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
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
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
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
级财政负担。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年薪制、协议
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
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
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
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 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
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
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 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
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
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 享受《中共威海市
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威发
〔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 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
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
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
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
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
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
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人才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人才开
发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发放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进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 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
进的高层次人才定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
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
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
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发布的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