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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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8日 威办发[2002]1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发[2002] 10号)、
《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鲁办发[2002] 3号)和《威海市
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威发[2002] 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是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吃水设施、村级道路
建设、植树造林工程,以及区域性防洪抗旱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农民直接或间接受
益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遵循量
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做到既照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又兼顾
其长远利益,充分考虑其负担能力。
第四条 乡村公益事业金由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 也可委托村委员会代收,使
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镇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乡村公益事业金的收取时间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六条 乡村公益事业金属镇村集体资金, 主要用于解决村级经费缺口和镇村道
路、农田水利、人畜 吃 水设施、敬老院、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维修问题。
镇级应结合农业两税附加的征收情况,确定乡村公益事业金的镇村分成比例。分成比
例原则上以改革前村提留为基数,基数以内的农业两税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由村
委会安排使用,超过基数部分,由镇级统筹安排。
第七条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革命
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5周岁以上的老
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 因疾病、灾害、残疾 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
可适当减免乡村公益事业金。需要减免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村
委会研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 对户口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村的农民, 需要交纳乡村公益事业
金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村交纳。
第九条 在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凡是改革前交纳"三提五统"的,改革后
也要交纳乡村公益事业金;改革前不交纳"三提五统"的,改革后不需交纳乡村公益事
业金。
第十条 对无故拒绝交纳或长期拖欠乡村公益事业金的, 村委会有权依据有关规
定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其交纳。
第十一条 向农民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义
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 农业经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