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办法
(2002年7月18日 威办发[2002]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 加强涉农负担的监督管理,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鲁发 [2002]
10号)、《山东省村级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办法(试行)》(鲁办发[2002]3
号)和《威海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威发[2002] 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是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吃水设施、村级道路
建设、植树造林工程,以及区域性防洪抗旱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农民直接或间接受
益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遵循量
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做到既照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又兼顾
其长远利益,充分考虑其负担能力。
第四条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 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
劳,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或硬性摊派。对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吃水设施、村
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区域
性防洪抗旱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筹劳采取"一事一批" 的办法解决。
第五条 农村集体公 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1年内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一
事一议"筹劳不超过10个,"一事一批"筹劳不超过5个;1年内每个村民负担的"一事一
议"筹资不超过15元。
第六条 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
提出筹资筹劳意见,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本村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
委员会将其报镇级经管部门备案。涉及全镇或多个村利益的"一事一议"筹劳项目,由
镇政府(办事处)按照"共同受益,共同负担"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片分段将任务落实
到受益村,由受益村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事一批"筹劳, 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
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各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八条 "一事一议"资金, 由村级负责收取,实行镇管村用、村务公开和村民监
督。对项目投入较大、需几年筹资的,可逐年收取,滚存使用。
第九条 负有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应及时出资、出劳。村民委员会应分别 向
出资、出劳村民开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凡无故
不履行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其履
行义务。
第十条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革命
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5周岁以上的老
人不负有出资出劳义务;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年过45周岁的女性劳动力、年过55周
岁的男性劳动力,以及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负有
出劳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 确实不能出资出劳的,应先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对负有出劳义务的村民, 因故不能出劳,自愿以资代劳的,本人应提
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汇总报镇级经管部门备案。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各
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三条 超过筹资筹劳上限规定、 不按照程序办事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的,村民
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对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单纯追求政绩,"无事乱议"加重农民负担
或强行以资代劳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
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镇政府(办事处) 负责对所属村庄兴办公益事业工作的导,对村民委
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行为,有权制止,并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镇级经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
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原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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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办法
(2002年7月18日 威办发[2002]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 加强涉农负担的监督管理,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鲁发 [2002]
10号)、《山东省村级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办法(试行)》(鲁办发[2002]3
号)和《威海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威发[2002] 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是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吃水设施、村级道路
建设、植树造林工程,以及区域性防洪抗旱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农民直接或间接受
益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遵循量
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做到既照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又兼顾
其长远利益,充分考虑其负担能力。
第四条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 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
劳,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或硬性摊派。对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吃水设施、村
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区域
性防洪抗旱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筹劳采取"一事一批" 的办法解决。
第五条 农村集体公 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1年内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一
事一议"筹劳不超过10个,"一事一批"筹劳不超过5个;1年内每个村民负担的"一事一
议"筹资不超过15元。
第六条 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
提出筹资筹劳意见,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本村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
委员会将其报镇级经管部门备案。涉及全镇或多个村利益的"一事一议"筹劳项目,由
镇政府(办事处)按照"共同受益,共同负担"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片分段将任务落实
到受益村,由受益村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事一批"筹劳, 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
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各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八条 "一事一议"资金, 由村级负责收取,实行镇管村用、村务公开和村民监
督。对项目投入较大、需几年筹资的,可逐年收取,滚存使用。
第九条 负有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应及时出资、出劳。村民委员会应分别 向
出资、出劳村民开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凡无故
不履行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其履
行义务。
第十条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革命
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5周岁以上的老
人不负有出资出劳义务;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年过45周岁的女性劳动力、年过55周
岁的男性劳动力,以及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负有
出劳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 确实不能出资出劳的,应先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对负有出劳义务的村民, 因故不能出劳,自愿以资代劳的,本人应提
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汇总报镇级经管部门备案。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各
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三条 超过筹资筹劳上限规定、 不按照程序办事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的,村民
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对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单纯追求政绩,"无事乱议"加重农民负担
或强行以资代劳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
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镇政府(办事处) 负责对所属村庄兴办公益事业工作的导,对村民委
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行为,有权制止,并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镇级经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
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原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