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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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2002年7月8日 威政发〔2002〕29号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地下水开采秩序,防止过度开采地下
水造成海水入侵,引发地质灾害,威胁建筑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
就加强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市区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孙家疃镇所辖区域,高技术
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刘公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超采区内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凡在超采区内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自本通告下发之时起30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地表水可供给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实际需要,确定地下水开采计划,报
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审批和发放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获得取水许可的,要按规定的
方式和数量取水;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一律封井停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非法
取水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今后,超采区内不再批准新打地下井。
三、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超采区内经批准取水的,
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1.6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非法取水的,除封井停采
外, 对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封井前所取地下水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3倍(2.4元/立方
米)征收水资源费。凡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
设施,并按实际计量数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不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的,或未及时更
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
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除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
‰的滞纳金外, 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
下的罚款。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组织专门力量,
严肃查处非法取水行为,确保地下水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自觉遵守水资源
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取水行为,共同维护好市区地下水开采秩序(举报电
话:53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