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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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2年4月27日 威发[2002]11号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山
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潜力巨大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
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
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工作的战略重
点,努力开创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
进,开拓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进
一步放宽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要努力提高民营经济增长的质量,
扶持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企业,培植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产业,建设一批有
集聚优势的民营经济园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放宽经营范围,降低进入门槛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
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
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
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
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
(四) 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
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
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3万元) ,1年内实
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
上 (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
子公司,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
企业名称。企业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经科技管理部门
审核,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特殊情况可不受35%的限制。允许以名称或字
号评估作价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五)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
业、个体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备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公
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六)各级政府设立的农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科技三项
费用、技术改造基金,以及今后政府设立的各类面向企业的基金等财政性投资,要向
民营经济倾斜。各部门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补助扶持资金,要把民营企业纳入规划,
同等对待。
(七) 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
机构,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
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
目贷款担保资金。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
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八) 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
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
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
持力度。 对有发展前途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30%的,可适当降低贷款担
保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民营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新增
贷款主要用于民营经济。
(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筹集资金。有关部门要把民营企业上市列入规
划,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搞好规范管理,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四、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十)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可离岗或提
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其条件和待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可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辞职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
可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 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
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
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
(十一 ) 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未领完的失业
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作为生产启动资金;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发的失业证办理登记
注册手续,可免交1年工商管理费;可免费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十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从事民营经济。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
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
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十三)鼓励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户口是本市的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经
营满1年、 拥有自己的住房及经营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其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农业户口。
(十四)吸引外地人员来威海从事民营经济。外地人员来威海市区从事民营经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工商或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证明,允许本人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威海市区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20万元以上;
1年内向威海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 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3年内纳税
累计超过7万元;3年内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就业,并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外
地来威投资的个体户、民营企业业主子女入学、入托,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借读费外,
不得额外收费。在小城镇的民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家属户口,按小城镇户口改革
政策申报办理。
五、鼓励支持市场、园区、专业镇村建设
(十五)凡进入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民营经济园区的个体户、民营企业,
在园区内采取土地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享受以下优惠:1.工业用地自批准使用土
地之日起,免收3年土地租金;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用地免收1年土地租金;2.投资
发展民办医疗、教育事业的,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免收5年土地租金;3. 在园区
内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免收5年土地租金。
(十六)对进入新建市场的个体工商户,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凡在夜市、早市、双休日市场从事经营的,只收取卫生费,免收其他费。
(十七)在一个村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20%以上,
或在本镇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业户达到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的, 列为专业村;专
业村达到全镇总村数三分之一的, 为专业镇。专业村、专业镇内新增的专业户,1年
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有企业改组
(十八)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公有制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
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经营,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其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
许可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有效。民营企业购买中小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支付价
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价款。购买有净资产的中小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原企业职工签定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定1人可按当
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购买价款,最低到零。
(十九)民营企业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定并正常履
行劳动合同3~5年的, 可按每人3000元,5年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经费中拨付安置费。再就业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