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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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行
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2002年3月28日 威政办发〔2002〕14号发布)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对市区房屋权
属登记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区、经区,以下简称三区)内
所有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和租赁登记等),全部由市房管局负责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各种房
屋权属证书的制发(包括收件、测绘、制证、发证),全部集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今后,三区房管部门不再承担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的任何职能,不得再制发任
何形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市房管局不得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委托或下放给三区房管部
门或其他部门办理。三区房管部门保留的用于分户的总房证和空白证书全部移交市房
管局。
二、三区房管部门对以前自行制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
要求进行集中清理。凡属登记要件等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充完善,保证档案资料的
真实准确。清理后制表造册,报送市房管局。清理、造册、上报工作要于本通知印发
后30日内完成。凡未在上报的登记表册中载明的权属证书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
和房屋权利人的损失由该房屋权属证书制发部门负责。
三、市房管局要对三区报来的登记表册中载明的权属证书及其产籍档案进行审验;
审验后,符合规定的换发新版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并将档案移交市房地产档案室
保管;登记要件不齐全、档案资料不完善的,由原制发部门补充、完善;对确实无法
补充、完善的,原制发部门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市房管局研究后再作处理。三
区房管部门对自行制发的各种权属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市房管局要按照统一、效能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功能,
实行一个窗口收件发证,提供一站式的全面服务,保证一个大厅办结所有手续。要进
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办证要件,简化办证程序,明确办证要求,限定办证时限,
提高办证效率,满足市场交易和群众的要求。
五、理顺市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三区和
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要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
严格执法,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对明知故犯、弄虚作
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为加强理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
责人参加的市理顺市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
房管局,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负责工作计划、方案和具体政策的制
定和实施。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
本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