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生申报、死亡注销户口须知。
1.办理出生申报户口,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亲属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计生部门的出生入户介绍信、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家庭户口簿
到常住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办理死亡注销,公民死亡一个月内,由亲属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
明、家庭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身份证同时废
止。
二、省外人员迁入须知。
1.省外因结婚迁移的人员,持个人申请、《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迁入人员的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如系农业户口须出具迁入村的接收证明、申请人的户籍
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 (如果离婚携带子女再婚的,还须持离婚判
决书;如果丈夫死亡携带子女的,还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迁
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核准,由户籍科报户政处审批。
2.省外投亲迁移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持个人申请、《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户
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居民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核准,由户籍科报户政处
审批。
三、省内人员迁入须知
省内人员迁入包括“三投靠”(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
须持双方户籍证明、结婚证 (如系离婚须聘书具离婚证,如系前妻或前夫死亡,须出
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家庭户
口簿到所辖派出所办理,由户籍科审批。
四、干部、工人工作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1.市区范围外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批准调动的调令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非农业户口证明、调入单位的接收证明到户籍科办理。
2.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及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之间的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及单位的迁出
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3.省外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迁入单
位的接收证明、《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一式三份)由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户籍
科核准后报户政处审批。
五、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须知
须持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教育局、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的毕业生分配
入户介绍信、单位接收证明到所辖派出所落户。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须知
1.转业干部本人落户的,须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入户介绍信,迁入
单位的接收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须持安置办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的接收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按原户口性质
办理落户手续。
户籍管理
一、办理出生申报、死亡注销户口须知。
1.办理出生申报户口,婴儿出生一个月内,亲属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计生部门的出生入户介绍信、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家庭户口簿
到常住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办理死亡注销,公民死亡一个月内,由亲属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
明、家庭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身份证同时废
止。
二、省外人员迁入须知。
1.省外因结婚迁移的人员,持个人申请、《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迁入人员的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如系农业户口须出具迁入村的接收证明、申请人的户籍
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 (如果离婚携带子女再婚的,还须持离婚判
决书;如果丈夫死亡携带子女的,还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迁
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核准,由户籍科报户政处审批。
2.省外投亲迁移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持个人申请、《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户
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居民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核准,由户籍科报户政处
审批。
三、省内人员迁入须知
省内人员迁入包括“三投靠”(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
须持双方户籍证明、结婚证 (如系离婚须聘书具离婚证,如系前妻或前夫死亡,须出
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家庭户
口簿到所辖派出所办理,由户籍科审批。
四、干部、工人工作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1.市区范围外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批准调动的调令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非农业户口证明、调入单位的接收证明到户籍科办理。
2.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及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之间的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及单位的迁出
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3.省外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办理须知
须持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迁入单
位的接收证明、《省外人员迁入呈批表》(一式三份)由派出所审查后报户籍科,户籍
科核准后报户政处审批。
五、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须知
须持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教育局、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的毕业生分配
入户介绍信、单位接收证明到所辖派出所落户。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须知
1.转业干部本人落户的,须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入户介绍信,迁入
单位的接收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须持安置办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的接收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按原户口性质
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