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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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9日威政发〔2001〕47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更
快、更好的发展,现就改善投资软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投资软环境建设
(一)要把优化投资软环境作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
抓,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一流的效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为目标,以
投资者的反映和评价为标准,经常检查和改进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二)要牢固树立为投资者服务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投资者就是主人的意识,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想投资者所想,帮投资者所需,真诚服务,主动服务,高效服务,
营造“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各部门齐
抓共管的招商引资格局。
(三)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改善投资软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服务、
管理或执法等工作负总责,凡服务水平差、投资者反映问题多的,这个地区和部门的
主要领导首先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建立投资项目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帮助投资者解
决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推动投资项目顺利、健康发展。
(四)市政府成立改善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处理投资软环境建设中的
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改善投资软环境各项
工作的日常协调、督查和落实。各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
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专门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审批到建设投产等“一条龙”、
“全天候”的免费咨询、服务。
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把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各服务单位要向投资者提供书面办事须知,让
投资者一看就知道事情该怎么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六)落实服务承诺制。投资者审办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单
位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书面列清,不能让前来办事的人员
空跑;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部门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视为失诺而自动生效,由此
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诺单位负责,并追究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市区、开发区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把各部门、单位涉及经济发展、
社会管理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审批及相关综合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中心”集中、公
开办理。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各部门、单位原有的办事窗口
和办事服务中心一律停止办理,由“中心”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收费。“中心”
设代理服务窗口,对国内外投资者申请的审批事项,提供全过程服务,统一承办,一
张支票结算,一次送达批件。
(八)涉外事项较多的部门和办事机构,要配备懂外语的工作人员,为外商提供高
水准的服务。
(九)严格落实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凡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今后
一律不得再行使行政审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项目,有法定时限的,一般在法定
时限内缩短一半; 没有法定时限的,除有鉴定、检测、论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3
日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随到随办。对需到省以上部门办理审批的审查转报事项,
采取“直通车”的方式,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
(十)下放权力,简化审批环节。省及以上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及市级权限可以下
放的,要全部下放到各市区,谁的项目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部门内部有明确审批
标准和审批原则的事项,本着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可授权办理,谁签字谁负
责。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对特殊急办事项,实行节假日预约
办公。
(十一)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办理证、照;各
有关部门对涉外宾馆审批、客商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及住所等事项的审批,一律
改为核准登记。
(十二)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帮助企业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并努力向
上级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快退税速度。
(十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工作手段,提高通关效率。
各通关点要建立节假日值班办事制度,实行“全天候”服务。
三、规范检查和收费
(十四)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除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省里统
一部署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要提前报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当地政府发布通告,凡未
经政府通告的检查,企业可予以拒绝,并向当地政府举报。
(十五)省级以上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
准执行。市以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政府公布保留的方可执行,未经公布
的一律除消。
(十六)建立收费项目通告制度。物价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取消、变更、
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通告,以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十七)对企业收费实行登记簿制度。凡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收
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物价、财政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发现多收费、滥收费的要依
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
有偿服务。
(十九)中介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垄断服务,
不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十)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以赞助、捐助、认购、订购、培训、宣传等名义,
变相向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二十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依
法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要及时返还企业;返还暂有困难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干预企业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所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非法强行向企业安排人员;强迫企业接受指定的工程施工单位。
(二十三)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投资者的民事、经济、刑事、执行等案件的裁判
和处理工作,在法定的最短时限内结案。案件办结后,要安排专人将案件处理的法律
依据和事实情况向投资者解释清楚。
(二十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治安的整治力度。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
资者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接到报案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从速解决。
(二十五)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施行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
(二十六)鼓励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被举报部门
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举报人以适当奖励。
五、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十七)在外商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外商合法设立的住所以及下榻的宾馆饭店,
未经上级公安等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行检查。
(二十八)外商因商务需要提出居留申请,公安机关应视情况给予签发1~5年的长
期居留证,并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签发6~12个月的多次往返签证。
(二十九)客商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供暖、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修要
求时,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当天给予答复,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非因事故停电、
停水、 停气、停暖,要提前3天通知;对重要用户,要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
因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三十)建立外商就医绿卡制度,外商持卡就医,应优先安排诊疗。各医院要设立
接待室,外商就医时,派专人引导到有关科室就诊。
(三十一)投资者及其家属落户、子女入学,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投资者生产、经营地址或住址发生变动的,可随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手续。
(三十二)客商的子女入学、入托等,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借读费外,与本市居民享
受同等政策,不得额外收费。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涉外学校,为外商子女
入学提供方便条件。
(三十三)市场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
(三十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档案
托管、岗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并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便利。
六、建立健全投诉解决机制
(三十五)投资者认为机关服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或认为其行为不
当的, 均可向其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要在3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主管部
门不予书面答复或投诉者认为答复不合理的,可以向投诉主管机构或直接向市政府投
诉。凡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的,要离岗培训;3次以上的,要调离该工作岗位;情节
严重的,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十六)市改善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的客商投
诉工作,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协调、处理在全市影响较大或跨市区的客商投诉案件。
(三十七)投诉案件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市区、开发区要设立受理客商投诉的
主管机构,及时受理客商投诉案件。投诉案一般要在30日内解决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
人,原因复杂30日不能办结的,每周向投诉人通报一次办理情况,但办结时间原则上
不得超过3个月。
(三十八)进一步落实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客商投诉纠纷,
对久拖不决超过3个月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对引发纠纷而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十九)市改善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优化投资环境意见征询、信息
收集、反馈、协调、监督和督促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对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
率、服务质量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每半年公布一次。对测评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反馈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违反《威海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优化外商投
资软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56号)的单位和个人,
由监察、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四十)进一步落实涉外评议制度。根据年终的评议得分情况,排出名次,进行奖
惩。
(四十一) 市改善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100名企业高层管理者,为投资
软环境监测员,每半年听取他们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影响投资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
(四十二)各部门、单位要将本意见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凡因传达教育不到位而
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的,由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四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
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