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
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威政发〔2001〕39号)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2001〕
69号) 和《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为了认
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发布200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
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以2000年全市地方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49元)为基数,2001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6%。工资指导线的
执行时间为2001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使用
工资增量。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
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
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增加的工资,
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企业要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
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要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所在岗位、
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执行岗位技能
工资制的企业,可按省劳动保障厅最近印发的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序号一、序
号二的标准套改或确定适当的等级。
二、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 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70元,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国家
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
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 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
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现达不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的企业,应从7月份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按照省政府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地驻威企业,执行我市的最低工资标
准。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
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
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
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
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民主
决策和监督机制。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要坚持按劳分
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建
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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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
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威政发〔2001〕39号)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2001〕
69号) 和《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为了认
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发布200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
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以2000年全市地方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49元)为基数,2001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6%。工资指导线的
执行时间为2001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使用
工资增量。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
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
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增加的工资,
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企业要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
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要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所在岗位、
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执行岗位技能
工资制的企业,可按省劳动保障厅最近印发的新的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序号一、序
号二的标准套改或确定适当的等级。
二、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 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70元,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国家
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
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 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
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现达不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的企业,应从7月份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按照省政府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地驻威企业,执行我市的最低工资标
准。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
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
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
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
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民主
决策和监督机制。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要坚持按劳分
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建
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