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1日市政府33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
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果园地、林地、“四荒地”
和水面。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以下称承包方)将部分
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以下称接转方),由原承包方或接
转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
位、农户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的
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条件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
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承包方可以实行有偿(实物、现金)转包或
者无偿转包。
(二)转让,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
同,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便于耕种管理、种植结构调整或者各自需要,对承包土
地部分或者全部进行调换经营。
(四)入股,承包者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或者农业股份合作制经
营,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五)反租倒包,原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发包方反租回
来,再重新发包或直接经营。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向村集体经
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经营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
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
政府批准。
第八条 发包方接到流转双方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流转双方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一式4份,发包方、承包方、接转方、
镇经管站各存1份。
第十条 流转合同一方要求鉴证的,由镇级农业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一方自
愿要求办理公证的,由国家公证机关给予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当签订财产担保合同,一
式4份,发包方、承包方、接转方、担保方各存1份。
第十二条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流转方式、承包方与接转方姓名、土地位置、土地面积、流转日期、
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流转土地的,其流转行为无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的,由原承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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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1日市政府33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
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果园地、林地、“四荒地”
和水面。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以下称承包方)将部分
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以下称接转方),由原承包方或接
转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
位、农户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的
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条件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
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承包方可以实行有偿(实物、现金)转包或
者无偿转包。
(二)转让,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
同,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便于耕种管理、种植结构调整或者各自需要,对承包土
地部分或者全部进行调换经营。
(四)入股,承包者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或者农业股份合作制经
营,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五)反租倒包,原发包给农户的土地,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发包方反租回
来,再重新发包或直接经营。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向村集体经
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经营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
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
政府批准。
第八条 发包方接到流转双方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流转双方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一式4份,发包方、承包方、接转方、
镇经管站各存1份。
第十条 流转合同一方要求鉴证的,由镇级农业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一方自
愿要求办理公证的,由国家公证机关给予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当签订财产担保合同,一
式4份,发包方、承包方、接转方、担保方各存1份。
第十二条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流转方式、承包方与接转方姓名、土地位置、土地面积、流转日期、
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流转土地的,其流转行为无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的,由原承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