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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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1年12月19日市政府35号令)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
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
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
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
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对超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并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
系的,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被安排残
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特长,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
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以外,一般不得辞退残疾职工;
对失业的残疾职工,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
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残疾人就业,
为用人和就业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 凡独立核算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
月15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
名册,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
核,并据此对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认定。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
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十二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其中,驻威海市市区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以及中央、省驻威单
位及其所办企业,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由
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审核后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
款通知书》,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其他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
位,应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
数额、期限,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 每年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6%,于次年1月份一次性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
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
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
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九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
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
发的《威海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