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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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威政发[2000]18号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
基础设施用地及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
他用地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
金融、旅游、服务业等用地;
(二)依法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部分改变土
地用途,或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
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划拨土地主要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
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的,
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向土地使
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
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年限最低为1年,
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的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
的,土地租赁年限以房屋租赁年限为准。
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
价的40%执行。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年租金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为基数, 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市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年租金标准见附件)。土地年租金标准,随基准地
价调整作相应调整, 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调整方案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
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威海市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征收,上缴市
财政。各县级市范围内的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各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
缴同级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和土地开发。
附件:威海市市区划拨土地年租金标准

附件:
威海市市区划拨土地年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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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价格类别 │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四级地│五级地│六级地│七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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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基准地价│2000 │1000 │500 │320 │210 │160 │120 │
│ ├────┼───┼───┼───┼───┼───┼───┼───┤
│ │年租金 │30 │15 │8 │5 │3 │2 │2 │
├──┼────┼───┼───┼───┼───┼───┼───┼───┤
│工业│基准地价│550 │340 │170 │120 │110 │100 │90 │
│ ├────┼───┼───┼───┼───┼───┼───┼───┤
│ │年租金 │7 │4 │2 │2 │1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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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1-1/(1+r)n]×40%
p:基准地价r:贴现率=2.25%n:出让年限(商业n=40,工业n=50)
备注商业用地包括:商业、办公、金融、旅游、娱乐、饮食、服务业等用地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能源、交通、通讯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