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4日威政发[1999]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窗口
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国内招商局负责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审查报批、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四条市国内招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
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所在地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所在地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举办联谊会活动,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五条外地在威设立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地(市)级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 中央、 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海设立
办事机构,由市国内招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区)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地(市)级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设立
办事机构,凡冠“威海”名称的由市国内招商局审批,其他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
机构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内容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
别、人员编制等;
(二)在威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书;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医药、卫生等特种行业来威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我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市国内招商局统一
印制的《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办公。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设
立银行账户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八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并可按
我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当地公安
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符合市委、市政府威发[1998]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
定条件的,经办事机构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准其工作人员迁入2至3户非农业
户口;其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属于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山东省地方城填户口的,可按
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申请落户人员在我市应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夫妻双方或女方长期在威工作
户口未迁入的,其子女可以在威借托、借读,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予办理。
第十三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
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在10日内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原批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内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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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4日威政发[1999]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窗口
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国内招商局负责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审查报批、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四条市国内招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
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所在地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所在地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举办联谊会活动,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五条外地在威设立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地(市)级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 中央、 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海设立
办事机构,由市国内招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区)政府及同级行政机关、地(市)级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威设立
办事机构,凡冠“威海”名称的由市国内招商局审批,其他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
机构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内容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
别、人员编制等;
(二)在威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书;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医药、卫生等特种行业来威设立办事机构,须经我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市国内招商局统一
印制的《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办公。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设
立银行账户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八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并可按
我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当地公安
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符合市委、市政府威发[1998]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
定条件的,经办事机构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准其工作人员迁入2至3户非农业
户口;其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属于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山东省地方城填户口的,可按
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申请落户人员在我市应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夫妻双方或女方长期在威工作
户口未迁入的,其子女可以在威借托、借读,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予办理。
第十三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持《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
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外地驻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在10日内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威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原批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内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