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优化外商投资
软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99年10月26日威政发[1999]56号发布)
第一条为严肃行政机关工作纪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促
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中央、省驻威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依
照法律、法规及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退赔;无法退赔给交费者的,依
法没收上交国库;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的;
(二)将事后、事中监督变成事前审批的;
(三)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手续齐备的资格、资质等认证事项,拒绝颁发证书的;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将各类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工商注
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第五条在裁决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中,借故拖延、推诿或久拖
不决,影响经济建设进程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接件人、办件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
证、裁决等事务中,违反规定与办事人员接触并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管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争抢、推诿,强制办事人
员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办人员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
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公务员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中,违规使用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
本人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评比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
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
(四)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的;
(五)无合法依据,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的;
(六)继续收取国家、省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七)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收取各种费用,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储
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擅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滥施处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滥用职权,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检查,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
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规定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
(二)依法不得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三)罚没财物,擅自变卖或支出、使用的;
(四)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规定罚款指标的;
(五)违反规定,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的;
(六)私分或占有罚没财物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交代或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同时犯有本规定第四至十六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纪检机关依照有
关规定处理。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对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人
事部门举报。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按本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或有关组织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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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优化外商投资
软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99年10月26日威政发[1999]56号发布)
第一条为严肃行政机关工作纪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促
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中央、省驻威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依
照法律、法规及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退赔;无法退赔给交费者的,依
法没收上交国库;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的;
(二)将事后、事中监督变成事前审批的;
(三)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手续齐备的资格、资质等认证事项,拒绝颁发证书的;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将各类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工商注
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第五条在裁决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中,借故拖延、推诿或久拖
不决,影响经济建设进程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接件人、办件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
证、裁决等事务中,违反规定与办事人员接触并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管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争抢、推诿,强制办事人
员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办人员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
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公务员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中,违规使用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
本人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评比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
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
(四)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的;
(五)无合法依据,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的;
(六)继续收取国家、省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七)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收取各种费用,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储
蓄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擅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滥施处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滥用职权,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检查,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
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
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规定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
(二)依法不得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三)罚没财物,擅自变卖或支出、使用的;
(四)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规定罚款指标的;
(五)违反规定,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的;
(六)私分或占有罚没财物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交代或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同时犯有本规定第四至十六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纪检机关依照有
关规定处理。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对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人
事部门举报。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按本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或有关组织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