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4日威政发[1999]3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 员企业。 第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 的企业。 第四条园区设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内,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二章企业认定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进园区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折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 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 、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文件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 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定居的留学人员购买住房,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每户在150平方米内, 其他人员每户在100平方米内,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折扣优惠,其折扣优惠部 分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二)留学人员租用住房,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租金按现行政策规定的50%计 收。 (三)定居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 非”政策办理。随归的配偶,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就近安排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中考,按鲁政发[1998]112号文件规定,参照归 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年全部由财政返还,后两年返还50%; (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部返还,后两年 返还50%; (三)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部返还,后两年返还5 0%;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 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 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 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十九条市和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以全部或部分贴息方式扶持留学人 员创办企业或进行科学研究。 留学人员进行科研、中试、开发所需科技三项经费,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对企业现行 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