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1999年6月24号威政发[1999]37号发布)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
力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获得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外地高层次人才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劳动和社
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形式。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政府规划设立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设施齐全、配套完善
、环境优美、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先由用人单位购买,然后参照我市房改政策向高层
次人才出售。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面积参照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
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用住房的,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
负担。
    高层次人才在政府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以外居住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努
力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人发给不低于5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安家补助费,按下列规定
负担:
    (一)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九条对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
;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其工作岗位和
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聘任;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
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
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
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
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作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
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上网时间。
    第十四条对高层次人才每年统一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两年统一
安排一次疗养,每次两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
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
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规定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托,
教育部门优先给予就近安排。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
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
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以及办理集体户口、代管户粮关系等方面
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搞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建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
条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
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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