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关于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3/article/2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关于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问题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6日威政发[1999]55号发布)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涉外服务
    (一)各涉外服务部门、单位都要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有关政策、
办事内容、程序、办理时限及办事人员责任等。对申办事项需作出说明和解释的,应
一次性书面通知申办人。各涉外服务部门的政务公开和承诺制度,由外经贸委负责汇
总,于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市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制度,增强工
作透明度;各进驻单位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要高、业务要精、服务要到位,并于明年5
月与本单位微机实行联网办公。
    各市区和高技区、经技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也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服务网
络。
    二、规范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为
    (三)除上级依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外,任何部门不得设置行政许
可、审批、登记,不得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中自加条件。
    (四)涉外服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依
据;对重大处罚措施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执行处罚听证制度。
    三、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
    (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海关、外
汇管理等八个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外,其它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向同
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检查许可证》;对无《检查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政府
法制机构投诉。
    (六)经批准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
、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参观活动,都要事
先征得企业同意。
    四、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为
依据,凡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八)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公告制度,由物价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合法的
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九)收费部门和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同级政府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时,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
《收费登记簿》上的内容逐项填写;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收费收据。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企业可以拒交并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或外
商服务机构投诉。
    (十)各有关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以提供有偿服
务的方式收费。
    (十一)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以赞助、捐助、认购、订购、宣传等形式变相向企
业收费。
    (十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依法
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要及时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外商投资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十四)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
务管理,不得占用企业的固定资产。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安插人员,不得强迫外商投资企
业接受指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建工程。
    六、完善外商投诉协调解决机制
    (十六)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外商投诉的受理工作;各市区、两个开发区
也要指定专门机构受理外商投诉,并公布投诉电话。
    (十七)对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实行属地管理。投诉机构对受理的投
诉案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不
能办结的,投诉机构须每周向投诉人通告进展情况,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八)建立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对影响较大的投诉案件,主要责任在我市单位而
久拖不解决超过3个月的,该单位在年度综合性考核当中均不得评为先进;该单位及其
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年终岗位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对引发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
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的会计、审计、律师、
公证、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
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八、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二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制定的《威海市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优
化外商投资软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
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二十一)市和各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外部门、单位的办事效率、
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通知其
限期整改。
    (二十二)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单位曝光的案件,监察部门、法制机
构要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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