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宸金融票证诈骗案】王宸,曾用名王强,男,32岁,汉族,乳山市人,原系威
海市鑫亿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威
海市环翠区支行戚谷疃营业所储蓄代办员,住威海市环翠区。1995年6月13日,威
海市鑫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王宸任董事长,系法定代表人。1995
年11月,被告人王宸与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环翠区支行戚谷疃营业所口头约定担任
该所储蓄代办员,当月21日,王宸从该所领取定、活期空白存单各一本,每本25份,
每份有银行代收入传票、银行代存款分户账、银行代监督卡、存单四联。其中2份
定期存单用于吸收龙口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200万元,存单填写200万元,实交
银行1.35万元,余款存入鑫亿达公司账户。1996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宸又与中国
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签订代办员合同,从该柜领取定期空白存单一
本,每本25份,每份有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营业部“储蓄代办40”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王宸先后使用20份存单吸收烟台、龙口、文登、荣成、乳山等地的单位和个
人存款2950万元,存单填写2950万元,银行储蓄存款副本账、存款账填写224.46万
元,并交银行入账,余款2725.54万元存入鑫亿达及下属公司账户。被告人王宸使
用上述款项2924.19万元偿还了该公司借款,支付了存款人高息利差及用于公司经
营。案发后,追回赃款82.001万元,扣押住宅楼一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
告人王宸利用持有银行存款之便,高息吸收存款,后采取存单联、进银行账联分别
虚填的手段,变造银行存单,骗取资金归公司使用,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诈
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宸金融票证诈骗案
【王宸金融票证诈骗案】王宸,曾用名王强,男,32岁,汉族,乳山市人,原系威
海市鑫亿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威
海市环翠区支行戚谷疃营业所储蓄代办员,住威海市环翠区。1995年6月13日,威
海市鑫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被告人王宸任董事长,系法定代表人。1995
年11月,被告人王宸与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环翠区支行戚谷疃营业所口头约定担任
该所储蓄代办员,当月21日,王宸从该所领取定、活期空白存单各一本,每本25份,
每份有银行代收入传票、银行代存款分户账、银行代监督卡、存单四联。其中2份
定期存单用于吸收龙口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200万元,存单填写200万元,实交
银行1.35万元,余款存入鑫亿达公司账户。1996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宸又与中国
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签订代办员合同,从该柜领取定期空白存单一
本,每本25份,每份有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市分行营业部“储蓄代办40”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王宸先后使用20份存单吸收烟台、龙口、文登、荣成、乳山等地的单位和个
人存款2950万元,存单填写2950万元,银行储蓄存款副本账、存款账填写224.46万
元,并交银行入账,余款2725.54万元存入鑫亿达及下属公司账户。被告人王宸使
用上述款项2924.19万元偿还了该公司借款,支付了存款人高息利差及用于公司经
营。案发后,追回赃款82.001万元,扣押住宅楼一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
告人王宸利用持有银行存款之便,高息吸收存款,后采取存单联、进银行账联分别
虚填的手段,变造银行存单,骗取资金归公司使用,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诈
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