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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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1998年5月28日威政发[1998]23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村民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村务管
理的组织形式。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除必须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的事项外,均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50户以上的村,均应按本办法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50户以下的村,可直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村民小组、村民居住区域或行业范围民主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人数,可根据村的大小确定。50户至500户的村,每10户至15户推选
一名代表;5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超过60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
会主任和驻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直接确认为村民代表。
  第六条村民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主持
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必要时可由原推选产生代表的村民小组或单位予以撤换、补选,也可由村民委员会
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撤换、增补。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制订修改村民自治活动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讨论决定本村耕地及山峦的划分、调整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
  (三)审议本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草案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对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讨论完善本村各类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合同,
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五)审议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讨论决定本村生育指标分配,监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
  (七)审议通过本村新建、扩建农田水利、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计划;
  (八)监督本村各种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和使用;
  (九)审议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办法;
  (十)讨论决定对本村村民的奖励与处罚事项;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定期对村级组织成员、管理人员进
行评议。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
方针政策。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提议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村民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要求确定好会议议题;
  (二)根据议题,与村党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或具体措施;
  (三)将议题通知代表,让代表调查研究和征求村民意见;
  (四)其他应准备事宜。
  第十二条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提出会议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员会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报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解决方案;
  (三)酝酿、讨论;
  (四)举手表决或投票通过相应决定、决议。
  第十三条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中属会议形成的有关
决议、决定等重要内容,须经会议主持人进行复述,无异后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的决
定、决议由应到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并负责
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应经常征求并积极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宣传
并带头落实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