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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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2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集
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民以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本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
  (三)组织开展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审计;
  (四)依法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
  (五)负责处理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
  林业、农机、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集
体资产的管理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为:
  (一)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山林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
设备、果树、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福利、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镇、村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
资合作企业及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补贴、救
济、捐赠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
留、镇统筹费等,以及使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组织成员全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平调、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农
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但必须保证集
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其集体资产的,必须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
使用规定,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
  第十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
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租金。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必须清理资
产和债权债务,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土地在坚持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转租。
  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拍卖、招标
或协议等方式承包租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下列事项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年度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算、决算;
  (三)集体土地等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的处理;
  (六)年度收益方案;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终了,凡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点、核
实,按村、单位填制集体资产申报表,由镇经管站审核后报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产权年检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
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
员的业务培训。村主管会计的任免须经镇经管站审查,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建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把集体净资产的增减与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人的政绩考核和报酬挂钩。
第五章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十九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企业兼并、分立、破产进行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条集体资产的评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镇属集体资产由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属集体资产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经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鉴证
后,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负责人
离任,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第二十二条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
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二)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费或租金的;
  (三)发包、折股、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徇私舞弊的;
  (四)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
议讨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不纠正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集体资
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威海市农业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