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威政发[1998]11号发布)
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于1996年颁布执行(威政发[1996]
13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97]92号文件精神
及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70
元,自199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和环翠区两级财政分别按40%和
60%的比例承担,列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照财政体制分别由两个开发区全额负担。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四、各县级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威海市市区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