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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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1998年1月24日威政发[1998]5号发布)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
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
下优待规定: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集资。对年满65周岁以上
的老年人,除分包土地按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外,不再负担村提留、镇统筹费。
  二、在汽车站、港口客运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设置
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三、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
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本市各级医院、疗养院就医就诊,免收挂号费。
  四、老年人免费进公园游览,进入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
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上述场所应就此设置
明显标志。
  五、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室设置
“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
人,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服务上门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
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七、年满10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人民币的健
康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百岁以下高龄老人的优待范围、补助标准,由
各县级市、(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八、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老年人游览、乘车、就医及看电影、
戏剧、体育比赛时,凭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老年人优待证由同级
人民政府老年人工作协调机构核发。
  九、本规定由市老年人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3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翠区
内七十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游园的通知》(威政发[199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