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a0&A=2&rec=517&run=13

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
(1998年1月20日威发[1998]2号发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鲁政发[1997]106号文件精神,现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
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在立项、审批、资金争取等方面,
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市委、市政府出台扶持国有、集体企业的政策,
同样适用于个体、私营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
先树优及国家公务员录用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在国家、省已批准的开发区内建立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经省批准的个体
私营经济园区可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结合小城镇建设,各镇经县级市区政府批准
可在镇驻地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进入园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享
受以下优惠:(一)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免收3年土地租金。(二)投资发展民办
医疗、教育事业的,土地、水电等设施优先使用,并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免收
5年土地租金。(三)外地私营企业在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本地企业同样
待遇外,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给予免收5年土地租金的优惠。投资者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准予迁入;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给予办理山东省地
方城镇户口及粮油关系,免收城镇增容配套费。(四)投资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和企
业,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手续进行登记注册,其中无污染
项目可免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投资500万元以上搞基本建设并开展生产经营的
企业,开业2年内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缓期缴纳税款。
  四、在一个村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10%以上,
或在本镇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业户达到全村总户数的30%的,列为专业村;专业
村达到全镇总村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列为专业镇。对专业村、专业镇内从事代表本
村、本镇专业特色行业的业户,2年内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机关只实行备案制度。
有关部门要在土地、水电、矿产资源的使用等方面对专业村、专业镇予以扶持和倾
斜,并在生产、销售、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业户进行组织、服务和引导。
  五、财政部门从财政周转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建立扶持个体私营经
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建设和重点项目贷款的贴息。根据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允许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等,
向个体、私营业户投资入股。
  六、凡国家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需提交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外,
市、县级市(区)、镇三级不得出台任何限制措施;已出台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并限期清理。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有限责
任公司。
  八、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参股成为国有资本控股
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控股作为核心层,组成由国有、集体企业参与的企业集
团。鼓励个体私营业者采取收购、兼并等形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也
可以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等形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权。
  九、鼓励私营企业兴办海外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加工贸易
业务;通过委托代理可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自营进
出口经营权,享受退税等优惠政策;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
出国(境)的,由县级市以上个体私营协会(属工商联会员的,也可由市地级工商联
出具证明)出具意见,公安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和
招商引资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组团参加。
  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
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
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免、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
  十一、新开办的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生产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从业人员
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低于35%、超过10%的,减半征收。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
得税。
  个体工商户、私营经营的宾馆、饭店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十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畜禽繁育场、废旧物资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方向调节
税可给予零税率照顾。
  十三、凡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级以上经贸委、科委认定,省财政
厅审核认可为先征后返项目的,可享受连续5年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在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经省计委、经贸委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时,经财政部门
批准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可享受50%返还给企业的优惠。经省科
委认定的私营高科技企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所得税先按33%征收,后返还18%。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
5万元以上,可在3年内摊入成本。私营企业的主要活动经费,如差旅费、正常接待
费、会员费、有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出具凭证的社会捐助等,可作为生产经营成本列
支,但在稽征企业所得税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社控范围内的汽车等设备
及旧车交易,财政部门只登记备案,免收社控费。凭财政部门出据的证明及车辆挂
牌手续,公发机关应给予办理车辆牌照。
  十六、对进入新建市场从事经营或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半年的试营业期,
免收半年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十七、凡在夜市、早市、双休日市场及下岗职工自立市场从事经营的,一年内
只登记、不发照,只收取卫生保洁费,免收其它税、费。
  十八、户口在本市的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经营满一年、拥有自己的住
房及经营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提报,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和粮油关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同办理。
  十九、外地来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者,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
申请,工商或税务、劳动部门提供证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属于农业户口的
给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及粮油关系,属非农业户口的可批准迁入非农业户口
及粮油关系:(一)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50万元以上的;(二)连续3年
累计纳税超过15万元的;(三)3年内接收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20人以上就业,
并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
  二十、城镇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受聘于个体私营企业的视
为就业,由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其就业档案可由劳动部门代管,并代为办理企
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手续。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
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放弃公职
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
  二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专业技术人员自谋职业或到私
营企业工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接转等手续。属干部身
份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可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留干部身
份;属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给予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人事关系及
档案放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属工人身份的,档案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
机构管理。
  二十三、取得当地户口的个体私营劳动者(含从业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在
户口所在地解决,与本地学生同样对待,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二十四、个体、私营业者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享受国有、集体企业
职工相应的保险待遇,其保险费按当地缴纳标准在税前列支。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对达到一定
存款数额或具备还贷能力的,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质押、抵押或保证
形式给予贷款。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申请专利技术、产品鉴定、著名商标认定等
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相同的权利,各有关部门要尽力提供方便。人事关系
和档案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档案在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的技术工人可以参加技术等级评定。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平调和侵占;不得诱导、强迫和接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
搞“假国有”、“假集体”,并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
  二十八、公益事业集资捐款应以正面宣传、自愿参加为主,不得强迫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参加捐赠活动。
  二十九、各级人大、政协及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要加强对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
道,对侵犯个体私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中的党团组织和工会、妇女组织。个体户中的党、
团、工会、妇女组织,可设在个体私营协会的基层分会;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要
设立党、团、工会、妇女组织,并由所在区域的上级党团、工会、妇女组织领导或
指导。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学习党
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守法经营,勤劳致富。
  三十二、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
私营企业者,各级党委、政府应采取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
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