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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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特大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2009年3月13日,威海市公安边
防支队在威海市区、荣成石岛、烟台芝罘三地同时采取抓捕行动,成功破获公安
部边防局挂牌督办的“2·23”特大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经过4个多月的
深入侦查,抓获涉案人员69人,查扣150马力运送偷渡人员渔船1艘,成功摧毁一
个以金某、权某和崔某(外国人)等人为首的特大跨国偷渡犯罪团伙。11月27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金某、崔某两名主犯犯组织他人偷越
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10万元, 权某等13名从犯分别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
被公安部边防局评为公安边防部队2009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王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他
人,先后以编造的康得利参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政通投资担保公司和政通矿业
的名义, 借口经营人参、鹿鞭生意和开采铁矿石等需用资金,以5个月支付30%
的高息并返还本金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集资。截至2008年12月案发,犯
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山东、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多个省市非法集资1.5
亿元,受害人800余人。2009年6月1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周某职务侵占案】 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持伪造的身份证,
先后应聘到威海某装饰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担任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作案,
非法占有上述四家公司钱款共计52.6万元。 2009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
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威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被批准逮捕。3月20日,该
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月18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
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8个月。

【环翠区“2?44”持枪抢劫金店案】 2009年2月4日17时许,两名犯罪嫌疑人持
枪窜至威海市环翠区大润发超市二楼的金大福珠宝店,以购买金项链看货为由抢
劫金项链2条,价值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当场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鸣枪
威胁追赶群众后逃窜。办案民警转战10多个省市,分别于2月8日、3月6日、3月7
日将参与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姜某、茹某以及涉嫌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缴
获作案用仿六四制式手枪1支、 子弹4发。经查,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犯罪
嫌疑人茹某、陈某、姜某在威海市区抢劫作案10起,强奸作案1起,盗窃作案8起,
盗抢汽车、人民币、手机等财物价值15万余元。另外,还查明犯罪嫌疑人茹某等
人在北京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9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茹某、姜某、陈某
被逮捕。4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逮捕。8月1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
诉。
(刘雪峰)

【异地执结欠款案】 山西省某市第二物资产业集团公司因拖欠三角集团有限公
司轮胎货款, 被判决偿付三角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0万元和违约金若干,总额达
3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集团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为保障执行,2002
年, 威海市中级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该市5362.71平方米房产,该房产
评估价值为313.68万元。在威海市中级法院准备拍卖该房产时,该房产被房管部
门在未经公告的情况下内部注销房证。经多次交涉,该市房管部门拒不纠正错误,
致使威海市中级法院自2003年始连续6年前去该市续封。 2008年12月28日,因旧
城改造、 道路拓宽, 该市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将涉案房产列入拆迁范围。
2009年4月6日,该房产被无偿拆除。该集团公司因此致函威海市中级法院称房产
被政府无偿拆除,无力偿还债务,此案成为“钉子案”。为使判决得到执行,威
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执行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一致认为,该市政府有关部门,
未经法院同意,将发放多年且已被查封的房产权证无故注销,将房产拆除,并不
予补偿,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追加无偿拆除房产的该市人民政府为
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经山东省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同
意,威海市中级法院决定追加该市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应在其拆除的房产价值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向该市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后,2009年
4月27日, 威海市中级法院执行干警从该市工商银行成功扣划该市政府313.68万
元。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谢 军)

【抢劫、 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刑】 2009年3月17日,荣成市检察院在审查
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抢劫、盗窃案时,发现同案犯张某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且
涉案数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以在逃为由未将其提请
逮捕, 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3月24日,张某被公
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9日,荣成市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于7月6日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 2008年12月6日16时许,张某伙同周某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
处西村高某、王某租房处,以高某曾收购周某被盗的鱼筐为由,采取殴打和持刀
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高某、王某现金、手机、金耳环等,价值2000元。2007~
2009年,张某与周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到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斥山街道办
事处、宁津街道办事处、滕家镇、上庄镇、人和镇和文登市高村镇等地,实施盗
窃作案49起, 盗窃人民币、电脑、首饰、手机、山羊等,价值近6万元。其中张
某参与作案16起,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2009年7月31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
依据以上犯罪事实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
(胡培东)
编辑 宋明岩 侯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