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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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0” 组织他人偷渡韩国案】 3月,威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成功破获
“2012·3·30” 组织他人偷渡韩国案,抓获涉案人员65名,其中,组织、运送
人员12人(韩国籍2名),偷渡人员53名。7月26日,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俞某某
(男,45岁,韩国籍)、李某某(男,44岁,吉林人)、姜某某(男,32岁,辽
宁人) 、牛某某(男,36岁,河南人)、宋某某(男,40岁,黑龙江人)等5人
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隗某某(男,47岁,辽宁人)、朴某某(男,48岁,黑
龙江人)、于某某(男,34岁,荣成人)等6人被取保候审;韩某某(男,45岁,
韩国籍)另案处理。

【封某某特大合同诈骗案】 2010年3月18日,威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举报
线索成立专案组,对封某某(男,1970年出生,江苏人)等人特大合同诈骗案立
案侦查。 经调查,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伙同他人,采
取以虚假国债作抵押、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先后以其本人及他人共11人的名
义, 与台商投资的某投资公司威海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协议, 诈骗资金
1.15亿元,案发后潜逃至泰国。专案组及时将情况向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汇报,并
在最短时间内完善各类境外追逃手续, 于2010年7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
色通缉令。 同年9月1日,封某某在曼谷被泰国警方抓获,9月24日,公安部、省
公安厅和威海市公安局共同派人将封某某押解回威海,全案告破。专案组坚持破
案与追赃并重的原则, 先后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2012年4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封某某有期徒刑16年。

【文登“2012·5·10”抢劫杀人案】 5月10日凌晨5时许,文登市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该市某地发现一具女尸。接报后,威海市、文登市两级公
安刑侦部门迅速调派警力展开侦破,确定林某某(男,25岁,文登人)有重大作
案嫌疑, 并于5月11日16时许将其在租住的民房内抓获,当场查获作案穿着的衣
服和带血迹的运动鞋。经审查,林某某对其于5月9日晚采取尾随跟踪、暴力挟持、
石块击打等方式对受害人宋某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深挖,
林某某交代了自1月以来在当地实施抢劫作案5起的犯罪事实。

【环翠“2012·5·20”特大杀人焚尸案】 5月20日22时许,威海市区一足疗店
发生一起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特大杀人焚尸案。案发后,威海市公安局和
环翠分局两级公安机关联合侦破, 迅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于5月23日在
蓬莱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5岁,黑龙江人)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
王某某对在足疗店内因付费问题同受害人发生争执后残忍杀死二人、重伤一人并
焚尸灭迹、实施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刘乃庆)

【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年8月29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
被告人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翟某某不服,上诉至威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查明,2006年7月,威海蓝星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星公司)及其子公司威海中玻科技有限公司经过长期的技术研发,掌握了用于
玻璃生产的干煤粉喷吹技术,并将该技术成果以“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
及燃料供给系统” 于2006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发明专利,2008年10
月25日获得授权。为了购买燃料供给系统所需的部分配套设备,2006年7月24日,
威海中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翟某某所在的华尔顺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
同》 。同年9月,被告人翟某某利用到威海中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调试设备
的机会,掌握了该技术,并违反约定私自出售给多家制造玻璃的企业,非法获利
1000余万元。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
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翟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审查决定书》,证明2011年10月28日经江苏华尔润集团公司申请,蓝星公司的
发明专利“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翟某某利用到蓝星公司调试设备之机,掌握了
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私自使用并对外出售,给权利人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商业
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专利并非同一概念,前
者外延大于后者。蓝星公司投入巨额资金自行研制开发,进行替代燃料和供给装
置的技术改革,最终研制成功,不仅是重大的技术革新,具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
所知悉的特点,而且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为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
技术信息具备实用性、 价值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属于商业秘密。即使蓝星公司
“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布无效,
上诉人翟某某违反权利人关于采取保密措施的约定,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
利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亦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故上诉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的上诉
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玉沙)
编辑 李洪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