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
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和《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经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
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 100户以上的村,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应当对授权村民代
表会议的范围或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
划;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一)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三)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四)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修订;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四)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撤换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
的义务。
第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可以采取每5~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占一
定比例;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每个民族均应有适当的代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
现空缺时,应按原推选程序补齐。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半数以上原推选产生村民
代表的村民或村民小组同意。
村民代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代
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及时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工作;
(三)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五)经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
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
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
名提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才能举行。村
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
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
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二)会议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
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采取的表决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
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
记录,并归档保存。
(三)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的事项向村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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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
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和《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经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
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 100户以上的村,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应当对授权村民代
表会议的范围或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
划;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一)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三)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四)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修订;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四)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撤换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
的义务。
第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可以采取每5~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占一
定比例;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每个民族均应有适当的代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
现空缺时,应按原推选程序补齐。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半数以上原推选产生村民
代表的村民或村民小组同意。
村民代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代
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及时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工作;
(三)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五)经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
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
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
名提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才能举行。村
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
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
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二)会议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
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采取的表决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
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
记录,并归档保存。
(三)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的事项向村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