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杰、邓和平等人流氓、强奸、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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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杰,男,26岁,汉族,荣成市人;邓和平,男,26岁,汉族,荣成市人。
王、邓二被告人伙同郭伟、张富、于江等人,于1996年12月7日21时许,在市区某
宾馆,采取拳打脚踢、火烧腹部、烟头烫脖子、罚跪等手段,对该宾馆服务员张某
某进行侮辱摧残,致张头部外伤,腹部烧伤,手指骨折。当日23时许,被告人郭伟
指使孙洪波等人将女青年张某某从荣成市劫持到上述宾馆。王志杰、邓和平等人采
取殴打、剥光衣服等手段,对张某某进行长时间侮辱摧残,后郭伟唆使邓和平、张
富、刘国斌、于江将张某某轮奸。此外,被告人王志杰、邓和平还伙同被告人郭伟、
孙洪波、张富、刘国斌、于江及刘新、刘铁军、石军(后3人均在逃)等人,自1995
年10月至1996年11月间,交叉结伙,先后在环翠区、荣成市等地流氓作案12起,殴
打、刺伤20人,致1人重伤,3人轻伤,勒索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王志杰在
1994年底至1996年9月间,先后将张某等9名女青年奸淫,强索张某人民币3万余元,
并强占荣成市建筑装璜公司饭店、舞厅拒不归还,在荣成市内拒付出租车司机车费
8000余元。被告人孙洪波于1996年4月,在吉林省榆林桥煤矿因赌博,持尖刀刺伤
衣某,致衣某左肾破裂后摘除,构成重伤。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流氓罪判处被告
人王志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邓和平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
罪判处被告人郭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
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孙洪波、张富、刘国斌、于江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年、20年和15年。一审判决后,王志杰、邓和平提起上诉,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