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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制止衣着行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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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制止衣着行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威海市制止衣着行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1997年12月25日威政发[1997]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衣着行业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 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制止衣着行业牟取暴利 和价格欺诈行为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衣着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衣着行业,是指各类服装(含针织品)、布料、鞋、帽及 其他衣着类商品的经营业。   第四条  衣着行业各种(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商品进价(买卖双方实际结 算价格,增值税发票按税后价)为基础,顺加差价率制定。计算方法由市物价主管 部门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经营衣着类商品(包括进口和国产)的标价,凡超过按市场平 均差价率及允许上浮幅度计算销售价格的,属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进货发票及相关的合法凭证。对进 货发票及相关资料不实或者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相关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根 据其品种、质量、档次等具体情况认定其进货价格。   第七条  衣着行业各种(类)商品平均差价率的测定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由威海市价格主管部门 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级市市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威海市价格主管 部门备案。   第八条  衣着行业各种(类)商品平均差价率的上浮幅度由威海市价格主管部 门统一制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签上标明的 价格不得超过按市场平均差价率和允许上浮幅度计算的销售价格;建立健全价格台 帐和价格构成测算表;销售商品时应当出具销货发票,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 号、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条  经营者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山 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物价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