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article/62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article/62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威海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
威海市餐饮业价格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威政发[1997]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整顿餐饮业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经营者以 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酒楼、培训中心、餐馆、摊点等方式及以交通工具为 载体经营或者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本规定所规范的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制定饭、菜等饮食品价格和餐饮服务项 目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经营者销售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威海市物价局主管全市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及高技 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饮业价 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出售饮食品和相关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诚 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行为规则, 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条 餐饮业饮食品的价格,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税金和合理利润制定。 相关商品的销售价格以进价为基础,加合理差价制定。 第七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价格等级划 分为特级店价格、一级店价格、二级店价格、三级店价格、普通店价格5个等级, 按价格等级核定主食品、菜肴、自制酒水综合毛利率和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的 综合进销差价率以及餐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准及综合毛利率、综合进销差价率、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评定价格等级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根据本店的经营条件和水平,对照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准,填 写《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申报表》,按价格等级管理权限报物价主管部门; (二)物价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进行考察,按照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标 准进行全面审核,评定价格等级。 已评定等级的餐饮业,其经营条件、服务档次提高的,按前款规定申请晋级。 餐饮业未申报等级的均按普通店标准执行。 第九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定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威部队、外地驻威单位所属 餐饮业价格等级由市物价局审定,其余的由各区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二)各县级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价格等级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价格台 帐和价格构成测算表。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价格结算,必须出具规定的票据,并如实填 写商品和服务名称、单价和金额。 第十三条 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店证书、牌匾由市物价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价格等级管理权限每两年对餐饮业价格管理 等级进行审验。审验合格者,在其证书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不合格者,重新审 定其价格等级。 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经营饭菜、自制酒水超过规定的综合毛利率的; (二)经营卷烟、酒水、相关小商品超过规定的综合进销差价率的; (三)餐饮服务收费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 (二)强行推销商品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 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蒙骗消费者的; (四)采取混淆服务等级或计价、计量欺诈手段从中牟利的。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向物价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物价检查机构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查 处。 第十八条 经营者牟取暴利和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给予处 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物价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