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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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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19日威政发[1997]6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当地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于收到申请及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之日 起15日内审批或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之日起7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税务、 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调整注册资本,转让股权,变更公司 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合作方式和合作伙伴等,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 批机关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管 理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须到威海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宣告解散的,应依法提出解散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注 销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宣告解散的,由其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 外资企业宣告解散的,由其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提出解散申请。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工商、财政、税 务、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解散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经批准解散或经营期满终止的,须按《外 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成立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或查无下落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并对外公告。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按批准的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 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逾期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外经贸行 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规定权限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或责 令限期缴清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验资报告报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商检、外汇 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的,须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作价出资形式从境外投入或合营企 业委托外方合营者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物料等,在申请验资前,须经商检部 门进行价值鉴定,未经鉴定的,不予验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或生产出口产品涉及国家许可证管理 的,应向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须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 合营各方、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如实提 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期报送 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和推荐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选用熟悉涉外业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中 方投资者需更换董事会成员的,应事先征求外方意见。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未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除 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外,不得报销其 他费用,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需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须经威海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领取《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 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职 代会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报酬。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以货币 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不得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 职工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平均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实 得工资的120%。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 医疗等项保险,缴纳物价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向劳动 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 可向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外商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 举办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