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威海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暂行规定 资料库:威海市情年鉴库 章节:威海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article/6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a0/section/1/article/6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威海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暂行规定
威海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19日威政发[1997]60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加工贸易,是指在国内注册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 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国家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以下 称经营单位)。 第四条 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经营单位开展 加工贸易业务及合同审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经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威海海关、 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其程序为: (一)经营单位持加工贸易合同等有效证件到市外经贸委审批。 (二)经营单位持批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 单》。 (三)经营单位持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到银行设立保证金 台帐,并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四)经营单位持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合同登 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营单位加工贸易合同在设立保证金台帐后发生变更、延期或中止 时,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经营单位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二)持市外经贸委的批件和变更、延期或中止合同证明,到海关开具《银行保 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三)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合同相应的变更或取消手续, 并在《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企业留存联上加盖保证金台帐专用章。 (四)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到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按下列程序办理银行保证金核销手续: (一)经营单位应于最后一批货物实际出口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银行保证金 核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二)经营单位持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到银行办理保证金 台帐核销手续,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第八条 经营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下列加工贸易业务须经省或国家 外经贸委审批: (一)开展以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锌锭、 铝为出口产成品的进料加工业务。 (二)开展国家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 (三)开展国家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 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等方面的来料加工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 第九条 经营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进口商品,不受《 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范围的限制,由经营单位自行进口。但进料加工 项下进口钢材除外。 第十条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享受以下优惠: (一)进料加工业务项下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免领进口货物 的许可证。其出口属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 品后有剩余的,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转入其它出口业务合同中继 续加工出口。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享受以下优惠: (一)来料加工业务项下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免领进口货物 许可证、出口货物许可证,免征出口产品关税。 (二)来料加工业务项下进口的由外商免费提供用于生产的机电设备,合同期满 后复运出境的,免领进口证明,由海关实行监管;由外商作价提供用于生产的机电 设备,按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申领进口证明。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转为内销时,须经 原审批机关及海关批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转为 内销的料、件或成品、半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因改进生产工艺或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加工贸易剩余的料、 件或增产的产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内销时,经海关核实,经营单位可享受以下 优惠: (一)来料加工项下,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3000 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二)进料加工项下,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 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进口的料、件经其加工的成品可不直接出口,经市外经 贸委批准后,可交由其它经营单位进行深加工再出口。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享受以下优惠: (一)当年的实际出口总额达到或超过其企业当年实际销售收入70%以上且当年 盈利的,经市外经贸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免缴当年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二)当年加工贸易实际进出口总额达到或超过其企业当年实际自营进出口总额 70%以上的,经市外经贸委核准,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优 先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