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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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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威政发[1997]20号发布)   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7]2号) 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二、该标准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 报酬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该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 和省政府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质的津(补)贴,我市规定的开放城市补贴20元和粮价补 贴5元。   四、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威海市劳动局认定, 可从批准之日起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威政发[1995]23号文件 即行废止。